简介:杨白劳与黄世仁之间地位的完全颠倒成了中国目前一个十分奇怪的经济和法律现象。这一现象产生的直接根源是信用危机。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呆帐、坏帐的共生物。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黄世仁在借钱给杨白劳的时候不得不小心地向杨白劳指出,要求杨白劳的某个亲或朋友做出一个承诺:“杨白劳到时不还钱,由我来还。”这就是担保。信用危机越是严重,担保的用武之地越广泛。信用关系的迅速恶化促进了我国担保立的迅猛发展,从散见在各种法规之担保条款发展,从散见在各种法规之间的担保条款到1995年的担保法再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解释,一方面反映了担保法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有的担保法总是难以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担保新问题,比如说,在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更没有提到违约金的问题,而生活中却活生生地呈现出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简介:编者按:我们发表这两个疑难案例供大家讨论。对这两个案例有兴趣的同志,欢迎您为本刊赐稿。1993年4月,某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因欠某造纸厂4万元,为偿还欠款,遂向某百货公司借取二张面值分别为2万元的不能转让的记名国库券,言明以此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经营部所欠造纸厂的债务。由于某种原因,经营部未能从银行贷取款项。后因造纸厂催索欠款,经营部便将借来的国库券拿给某造纸厂作还款抵押,某造纸厂出具收条。门93年7月,置于造纸厂处的二张国库券可以兑付本息,为此造纸厂要求经营部还款(兑付所抵押的国库券)。由于经营部用于抵押的国库券是某百货公司购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兑付只能由票面上记名的购
简介: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