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是制定双边投资协定的先驱,很多国家以其协定为范本。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纳入“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共识,德国及欧盟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德国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角色转换,德国兼具了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的双重身份。尤其,在“大瀑布”案后,德国开始反思该机制的负面影响,对其态度发生了变化。随着《里斯本条约》的生效,在欧洲一体化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德国及欧盟越来越认识到了“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负面影响,立足于保障东道国的国家规制权与公共利益,对该机制表达了反对意见,提出了投资法院制度这一新设计。如何平衡好投资者个体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也是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需要应对的重要问题。
简介:在目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控制权(投票权)与现金流权(所有权)也发生了分离。终极控股股东往往会用较小的现金流权控制公司较多的股份,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可能会侵犯中小股东利益,导致公司价值降低。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发现一种机制来缓解这种侵权效应。本文以A股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研究对象,以2008年至2012年连续5年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指数为依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民营上市公司中,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价值正相关;两权分离程度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对于两权分离程度对公司价值的负面影响具有调节效应。
简介: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股强大力量,机构投资者愈发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仰仗,被视为减少乃至消灭代理成本的有力武器。在应然的层面,由于其有财力持有大量股份、具有较高的退出成本和较低的合作成本,机构投资者可以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然而在实然层面,机构投资者的行动效果不佳,其原因可以被归结为"各种法律障碍"、"短视主义与利益冲突"、"政治压力与薪酬结构"。因此,只有全方位、及时、有成效的法律变革才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应有的作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具有与其美国同行不同的治理课题,但他们的行动方向、力量局限却非常相同,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也需要进行相似、甚至更多的法律变革。
简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纠纷频发而目前相关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仍处于空白阶段、亟待填缺补漏,行业型调解制度可以作为改善此现状的一剂良方。文章从调解的理念价值和制度优势出发,论述在该领域构建专门的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借鉴美国FINRA的证券调解经验,尝试提出程序细节设计层面的构想。
简介: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当中介机构破产时,如果缺乏相应法律制度支撑,投资者权益有可能被认定为中介机构的破产财产,这显然不符合间接持有模式构建目的,也违反法律正义。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对间接持有模式下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规定较为简略,且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法理上的不圆满性等特点,我国立法者应从功能角度出发,在充分权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介机构运转需要、与其他制度协调和法理顺畅的基础上,构建避免中介机构破产风险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立法者应改进信托制度,明确如下法律规定: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为信托关系;投资者之间对中介机构持有的中介化证券按比例享有权益;中介机构有义务按照投资者指示行事。
简介:本文利用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的回报模型,研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与投资者感知的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我们没有发现规模大的事务所能显著增加其客户的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事务所规模不会影响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感知和判断,即投资者不能区分规模大的事务所和规模小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存在差异。这一制度特征对政府制定行业政策、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