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总体特点总起来看,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研究步伐紧跟生活刑法是社会中的刑法,它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当代的刑法学者们没有忘记理论研究不能脱离实践、理论研究的根本宗旨是为实践服务的道理,自觉地融入社会变革的大潮中,以社会进步的需要为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新《刑法》施行的七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作品都是为祖国的法治建设献计献策、建议建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对新刑法典如何实施的研讨。经过十几年关于刑法典如何修改、完善的研讨,新《刑法》终于在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该法典的通过,是推动刑法学研究继续深化的巨大动力,围绕其实施,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评介与注释工作,既有对新刑法典的立法背景、
简介:中国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受到并将继续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差异特别是理念的差异对中国的影响至为深刻但却有不同的表现,由此出发我们在创建中国自身刑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又将如何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借鉴和吸取两大法系的精髓和营养成分,应当是中国刑法学无法回避的时代命题.在今天,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刑法学保障人权、坚守程序、推崇实用的刑法理念值得已显过度推崇德日刑法学的中国学界的关注和借鉴,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曲高和寡”和“偏信则暗”的理论危机,而重新发掘和吸取法治的“本土资源”,也可以助推实现中国刑法学理念、刑法理论和刑法运用方法的更新和重构.
简介: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刑法学爱好者(包括作者、编者、读者)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尽管目前出版的刑法学论著越来越多,但是那种读后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精神为之一振的上乘佳作却越来越少。的确,只要我们稍微检视一下晚近以来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它存在以下诸多问题:(1)研究课题陈旧、雷同,研究者视野狭窄、急功近利。(2)研究方法单一、落后,定性分析的居多,定量分析的极少。除极少数学者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或忽视借鉴其他学科先进的研究方法。(3)论著缺乏理论深度。大多数刑法学论著满足于对法条的机械诠释,而且习惯于先分析个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比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固定模式,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却较少问津。(4)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不强。由于缺少超前研究,以致刑事立法的理论储备严重不足,司法解释太多、太滥和刑法典被架空、权威性下降就是其后果。(5)研究行为缺乏规范性。由于缺乏规范性,刑法学研究虽然从表象上看似乎非常繁荣,但实际上积淀的观点与形成的共识并不多,因而大多数论著往往成为过眼烟云。上述问题的存在,足以说明中国刑法学需要反思和检讨,需要开拓和创新。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中兴,本刊编辑部特邀请部分刑法学专家、学?
简介:<正>在我国采用或者介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著作中,通常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其乃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这基本上也是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理解,没有问题,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教授在一本刑法入门书中写道:"只需要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乃是可罚性的首要条件,即已足够。"不过,之所以在我国产生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以及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会出现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之间乃至和罪责之间关系的变化,和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有紧密关系。为了理解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并把握相应争论的背景,有必要梳理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只有把握住了历史,才可认知现在。仅当如此,我们对构成要件论的理解才能达到一定的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