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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个结果
  • 简介:秩序者,是为一种社会关系之连续性、持续性与恒久性状态也。宪政秩序之形成,必先存有宪法规范,次有宪法规范之实施。然宪法规范及其实施仅为必要条件而非为充分条件也,故宪政秩序之达成乃需与人权、民主、自由联姻。

  • 标签: 宪法规范 宪法实施 宪政秩序
  • 简介:从构词学的角度看待“法律秩序”,无论在中西方该词都是一个合成词,这一现象在中国尤为显著。从中华民族传统的对事物现象的认知逻辑出发,通过对“法律秩序”形式的讨论,渐次过渡到对该词含义的考察。在比较了中西方就该词词义的发展演进后,提出了我国将来构建“法律秩序”概念的基本着力点。

  • 标签: order 法律 秩序 法律秩序
  • 简介:雾霾一词,如今已家喻户晓,"霾"的出现,带给民众的有心情的焦虑亦有生活的障碍。细观审判实践,法庭中也时常存在着一股"秩序雾霾",诉讼参与主体的不文明、不规范言行,严重影响着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些"秩序雾霾"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不遵守法庭纪律。比如,当事人的"任性"迟到,

  • 标签: 庭审程序 释明 规则体系 民事诉讼法 诉讼理念 诉讼法律制度
  • 简介: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从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存在着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意思性权力与执行性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四对权力关系。如果说这四对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中国宪法权力秩序的基本内核,那么理顺这四对权力关系,并保持各对权力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动态平衡,则构成了未来中国宪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 标签: 权力秩序 软权力 硬权力 意思性权力 执行性权力
  • 简介: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规范法学所谓的"法治乱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法庭和法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其固有的结构性条件决定的。而且乡村司法实践并非真如形式主义法治论所宣示的那样混乱、无序;相反,在貌似"混乱"的乡村司法背后隐藏着有序与正义的契机。但由于缺乏底线的程序规制,乡村司法的此种"公正"和"秩序"并非一种稳定和普遍的司法产品,而是因案件结构、法官个人因素等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因而是一种"个人化"的公正和秩序

  • 标签: 乡村司法 “法治乱象” 个人化的公正 规范法学 法社会学
  • 简介:不久前,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适用“辩诉交易”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争议。如何认识辩诉交易及其利弊,我国目前能否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等,也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张穹副检察长指出,改革要依法进行,对暂缓起诉、辩诉交易、社会服务令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可以探索、研究、论证,时机成熟时可提出立法建议,但不能用于办案。本刊特组织一组笔谈,对此进行探讨,供广大读者参考。

  • 标签: 全面认识 认识辩诉 辩诉交易
  • 简介:辩诉交易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对其的讨论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上探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是远远不够的。隐藏在制度后面的是更深层次的观念、传统文化、民族习性,以及现有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所固化或强化了的社会心理和司法理念。在讨论辩诉交易的可行性时,很自然地要与刑罚目的纠缠在一起。然而,刑罚目的是一个古今中外一直争议很大的命题。例如,有报应论、功利论、预防论、威慑论、忠诚论,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等等之争。的确,像这样的论述在通常理解上是无可厚非的:“刑罚目的一经确定,便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制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无可辩驳的重要意义。”犤1犦然而,事实并非“刑罚目的的确定———立法———刑法文本的产生”这么清晰简单,我们只要试着设问:谁能从现行的刑法文本中归纳出我们的刑罚目的是遵从上述的什么论或什么说?难道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就是那么思维清晰地以某一种学说为指导来设定刑罚的吗?事实上,“所谓立法者或立法机关,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立法机关并无只有自然人才有的意图、意思、意志,…...

  • 标签: 交易应该 应该缓行 辩诉交易
  • 简介: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应该引进我国法律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话题.本文在考察了辩诉交易的概念之后,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辩诉交易.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必要规定辩诉交易制度,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原则及相关规定,已贯彻了辩诉交易的精神,且适合我国的国情,没有必要再去修改已有的原则及规定.但在侦查阶段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在节约侦查资源的同时缩短破案周期,从快打击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

  • 标签: 辩诉交易制度 侦查阶段 美国 侦查 刑事诉讼 检察官
  • 简介:本文系作者2005年11月11~14日于南京举行的"法律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作者以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为背景,提出了值得密切关注的两种垄断类型:即权力垄断和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权力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垄断;而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主要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 标签: 限制竞争行为 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支配地位 拒绝许可 排挤竞争对手
  • 简介: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中央广电总台,并责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一事,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对于这一事件,学者们表达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部分学者从广告行业出发,认为“CCTV国家品牌计划”有助于促进广告市场良性竞争,利大于弊;其他学者从法理及现实出发,认为这是滥用“国家”名义为企业背书,误导消费者,应予整改。

  • 标签: 广告行业 市场竞争秩序 专家学者 市场监管 立案调查 记者采访
  • 简介:讨论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不能忽视中国智识群体的“中国经验”,不能忽视他们对中国法治的“问题域”的关注和深入讨论。讲法治秩序,讲宪政安排,讲人的权利保障,需要具有某种能力并有力量去要求并维持政府权力限制之“德性”的公民。提倡以“公民参与”为导向的“公民美德”,显示了公民对有权者施加某种形式的限制的意愿及能力的重要性,对于中国法治秩序形成的先决条件和重要环节而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可能的资源。

  • 标签: 法治秩序 问题域 公民参与 公民美德
  • 简介: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权运行应当始终秉持“诉讼”特征,并外化为诉讼构造。辨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程序,以其高效性受到了司法实践的青睐,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诉讼构造明显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在美国这种失衡状态得到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以及深植理念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所给予的一定程度上的修复;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该制度时,对此也有着清醒的认识,纷纷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改造。我国因种种原因虽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但对于高效的司法裁判方式的探索以及建立的需要,却将受益于对该问题的研究。

  • 标签: 诉讼构造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法律移植
  • 简介:《送审稿》第二十六条(独家交易)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要求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只销售自己的商品,不销售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 标签: 独家交易 经营者 销售产品 经济法
  • 简介:高频交易是资本市场上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是一种采用托管等低延时通信技术,通过高速信息处理,运用多个算法程序实施日内频繁交易的自动交易系统。尽管高频交易具有提供市场流动性、加深市场深度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放大市场波动、为交易交易且容易导致滥用市场交易优势的操纵行为。比较目前欧美对高频交易的监管实践,幌骗、试单、扰乱交易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成为高频交易操纵市场的主要手段。立足于我国现实,对集中于期货市场的高频交易应加强监管,完善透明、及时、公开的市场报价机制,明确涉及高频交易操纵行为的判断指标体系。

  • 标签: 高频交易 操纵市场 幌骗交易 扰乱交易行为
  • 简介:中国是一个传统的人治国家,在清末变法与辛亥革命的历史断层时代,人们几乎是不假思索地选择了法治之路,因为人治是帝王专制的符号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徽章。但是,令人沮丧的是,消灭帝制、建立共和的结果却是各种各样的强人之治与党(国民党)治,法治仍是可望而不可即。于是1949年以后人们再次崇尚人治。真是30年河东,30年河西,在整整半个世纪以后,法治又得以“平反”。

  • 标签: 《秩序与渐进》 方法问题 辛亥革命 法治 人治 国民党
  • 简介:关于CIF合同在本质上是货物交易还是单据交易的争论在英国由来已久,然而英国的司法实践却十分强调单据的重要性,倾向于认为CIF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单据交易。本文深入地分析了英国法强调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的原因,并对英国法下的单据自治原则进行了检讨。作者认为,英国法中CIF合同的单据自治原则是误导性的,CIF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货物交易

  • 标签: 货物到达 单据交易 解除合同 英国法 卖方 买方
  • 简介:<正>目次一、海洋权益范畴的界定二、海洋法对海洋权益的协调与海洋秩序的建立三、各国海洋权益协调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四、海洋权益平衡中的权利本位的价值观海洋权益问题,是国际海洋法研究领域中的基本课题之一。海洋权益的发展和变化对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发展和充实的决定作用,以及国际海洋法对各国海洋权益关系的调整和衡平作用构成了这种互动关系的基本框架和二元图景。作为海洋法研究视野中的权益问题,以往的研究路向大多从两维角度展开:一种是强调海洋法与海洋权益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表征和

  • 标签: 海洋权益 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 领海宽度 国际社会
  • 简介: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提高和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批以索要惩罚性赔偿为职业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以获得赔偿为目的,与打假基本无关,且逐渐呈现组织化、集群化、家族化的特点,已经超出了一个善良且诚信的消费者应有的道德底线,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由此引发道德风险。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理解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为此,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

  • 标签: 诚信观念 消费领域 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