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以往文献发现中国资本市场的行政处罚是有用的,并不是'纸老虎'。然而有关公司违规的行政处罚力度是否充分,市场惩戒机制能否有效、充分地治理公司违规行为,以往文献还很少讨论。本文借助紫鑫药业违规受罚的案例,分析违规立案及处罚前后市场治理机制与行政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研究显示:(1)紫鑫药业违规立案公告窗口[-10,10]内,公司股票出现-42.19%的累计超额回报,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借贷契约方、供应商、产品市场、审计师和分析师)均对违规立案公告表现出强烈的负反应。但市场惩戒机制持续时间较短,导致公司违规成本不稳定、治理效率较低。(2)处罚公告窗口[-10,10]内,公司股票出现21.02%的累计超额回报,说明行政处罚低于市场预期。与美国资本市场违规处罚额度(Karpoffetal.,2008)相比,中国行政处罚不充分,处罚力度过小。(3)违规后公司的整改措施能够强化行政处罚的治理效果。本文的研究对提升中国法律制定及执行的充分性具有一定的启示。
简介:为了更好落实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2008年9月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调研座谈会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在会计人员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有力支持“三农”发展,促进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江苏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于2008年12月16—17日,在南京举办了首期农村财会人员教育培训研讨班。财政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教务处处长韩粤,江苏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副校长张志良、吴若莹,省属14个分校的校长和高淳、东台、溧阳、吴江、高邮、赣榆、灌南、如皋、兴化、姜堰、泗洪、贾汪、金湖、常熟市直等14个试点函授站的站长参加了研讨会。
简介:中国证监会自2002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引入薪酬委员会制度。那么,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否带来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优化?本文对薪酬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独立性与高管薪酬契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我们的研究发现,薪酬委员会的建立及其独立性的提升都显著提高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和薪酬一业绩敏感度。进一步的分组检验表明,薪酬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独立性对于薪酬水平和薪酬.业绩敏感度的提升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支持了“最优契约论”的观点。与此同时,根据管理层权力大小划分后,在管理层权力较高的企业,薪酬委员会的设立在提高高管薪酬的同时不能相应的提高薪酬一业绩敏感度,其独立性也无法显著影响薪酬契约的制定,这些结果支持了“管理层权力论”的论点。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薪酬委员会制度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