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加快法治进程、实现和谐稳定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摸索和试行该制度,为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实践素材.同时也验证:了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轻刑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亦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迈出了前科消灭的第一步。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无论从立法到配套机制仍极不完善,制度的构建和充实尚在艰难前行之中。本文试从对该制度建立的形势背景的论述基础上,探讨制度构置的几点看法。
简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犯罪预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标志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此有别于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年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简介:在满足法定的犯罪年龄和刑罚程度条件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行为人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中成年时的犯罪行为轻微,对于包含未成年及成年两个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记录予以整体封存,可以较好地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扩大解释到包括定罪免刑、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效力具有持续性。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在审查有关单位据以要求查询的“国家规定”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这些规定是否与《刑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的未成年犯罪记录报告免除义务制度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