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中国改革的进程中,无论是对于法治化还是市场化抑或民主化来讲,对财产权问题的认识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学者在讨论中国改革中的现实问题、对未来提出设想或者实践者在面临选择具体变革措施的时候,往往会发现,种种复杂现象背后的症结,正在于财产权。比如,在探讨公司治理问题的时候,人们会发现国有股权是隐藏着的重要约束;在探索国家转轨之路时,"斯托雷平"式的资产分配也引起学者的深深忧患;人们也意识到,苏东的变革模式同中国的变革模式之间的重大差异也在于所有权变革的路径不同;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现实中财产关系的模糊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障碍;甚至,农村里女儿出嫁所面要临的财产分配,也能够引发一系列对制度的思考。"财产权"潜伏和穿梭在因果关系所形成的网与网之间。对财
简介:本次司法改革由微观到宏观涉及诉讼程序改革、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各个层面,而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可能牵动程序、机制和体制的神经中枢改革。在微观层面的诉讼程序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告一被告一审判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内部的权利义务配置与实现模式;在中观层面的审判机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者一审判管理者一审判监督者之间在诉讼程序外部的司法权限与责任配置模式;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上,以审判为中心可能体现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在公权力结构关系上的调整。然而,这样界定是对“以审判为中心”这一改革目标的理论诠释,还是以学术理想为指南的理论建构?是否准确、是否恰当、是否合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政治话语中的改革目标,与学术语境中的“审判中心主义”是什么关系?与第一轮改革所推进的“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之间又是什么关系?以及,这一具体改革目标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改革总体目标之间又有什么关联?只有界定这些基本概念、厘清这些基本关系,才能看清司法改革的逻辑前提与现实基础,才能找到相关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原理基础。就学术自身的价值而言,如果概念和理论既不能解决也不能解释现实问题,甚至不能准确定义和定位其研究对象,除了在一场混战中各说各话,还能指望有什么理论贡献呢?上世纪90年代在未经对抗制、职权主义模式等基础概念进行正确定义和对中国相关问题进行准确定位的情况下,便已启动了以对抗制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我们为此已交足了学费。二十年之后,即使远不能说中国学术发�
简介:在将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区分为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的立法例之下,如何准确、合理地诠释正犯与共犯的关系问题,是共犯论研究中的一个传统而又重要的课题。在大陆法系刑法教义学中,该课题的研究几乎辐射到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罪名从属性(共犯本质论)、违法相对性(共犯处罚根据论)等诸多共犯论的根基性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亦较为成熟。但反观我国,其广度和深度均较为有限,一般多是聚焦于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和独立性问题的讨论,而对其他诸问题的讨论远未充分展开;并且,相关见解显得过于陈旧,难以因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关于实行从属性的问题,早已为德、日刑法学界所摒弃,将'心情刑法'发挥到极致的共犯独立性说依然大行其道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