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或者第三人。此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