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曾言:"只要不是将法官的裁判仅仅视为国家权威宣示,裁判说理就是必需的。"[1]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阐释、论证,几乎成为当代各国法院的通行做法。判决书说理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证明判决正当性的基本手段,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路径。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2]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往往惜墨如金,素以"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著称。[3]诚然,判决书的字数的多
简介: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专家”②。因此,该条规定也就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诚然,专家出庭制度业已创设,但是专家出庭是以何种身份?依照什么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业务?从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相关制度规定尚付阙如,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
简介:<正>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在正式决定对情势进行调查之前,首先面临的任务是对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有关犯罪情势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情势,并根据《罗马规约》规定的可受理性条件判断是否应该对有关情势展开调查。在程序设计上,检察官对于情势的初步审查是决定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启动对国际社会关注的严重国际犯罪管辖权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初步审查后检察官的处理决定也将直接关系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后续行动是否具有一个正当的程序起点。本文的目的就在于试图对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情势初步审查的原则、标准、程序、司法审查等问题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和探讨,以增进学界对国际刑事法院调查和起诉制度的了解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