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2月19日涉嫌票据诈骗的孙建华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经侦支队刑事拘留后,孙建华的朋友黄某某、卞某某找到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刑侦支队民警陆来富,要求陆来富帮忙释放孙建华,陆答应后即向普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姚新国请托,并邀姚新国至本市绍兴路某饭店接受了卞某某等人的吃请。同月,普陀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决定对孙建华取保候审,陆来富将其事先从姚新国处得知的这一消息告知了卞某某。同月25日,孙建华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被告人陆来富又邀请姚新国在本市上海宾馆海上皇宫接受了孙建华为其被释放而表示谢意的宴请。席毕,陆来富在本市静安宾馆收受了孙建华通过丁某某转送的人民币5万元。嗣后,被告人陆来富将其中的1万元赠送给卞某某,余款挥霍花用。案发后,陆给卞的人民币1万元被追回。
简介:1918年5月11日中午时分,上海龙华大操场上,一个身穿绸袍的青年,面对枪口,平静地说:“予既到此,早将生死置之度外,即今日处以极刑,亦早在意料之中。”第二天,上海各报醒目地报道了他的牺牲,《申报》称他“含笑临刑”,“毫无畏惧”;《民国日报》赞他“真是健儿本色”。奇怪的是各报所称姓名不同,《申报》称是“孙祥夫”,《民国日报》称其“尹神武”。不几天,报上公布了护军使署(下称军署)对此案的判决书,称“孙祥夫,即沈强夫,又名尹神武”。尹神武与孙祥夫,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可谓扑朔迷离。1985年,笔者参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上海近代法制史》课题,对该案开始了断断续续的追踪,查阅了大量书
简介:被告人刘勇勇,男,23岁,原系山西省离石市城建局临时工。1996年9月4日傍晚在山西省中阳县城到离石市的途中发生一起坠车事故。案发后,中阳县公安局对刘勇勇、袁永玲、高丽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流氓杀人收容审查,一个月后相继解除收审,把案件移交县交警大队处理。1997年1月9日中阳县交警大队以"属非他杀,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结论,比照处理交通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处理,刘勇勇、高丽、袁永玲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500元、5500元、5000元。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死者之父周元喜多次上访告状,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从县公安局调取审阅了卷宗材料,认真接待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控告申诉。1997年3月4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