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冶金企业直接还原铁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是粉尘,而且,粉尘的产生量大,粒度较细,成分复杂,处理难度相当大。本文简要介绍了冶金企业直接还原铁项目的粉尘污染现状和原有的粉尘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结合粉尘的性质和除尘装置的性能要求,对除尘装置进行了选择。通过分析论证,在各个产尘点位设置了重力沉降室、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经权威机构监测,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均在95%以上,各产尘点粉尘排放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GB16297—1996),又采用全封闭湿式清灰,基本避免了二次扬尘。从除尘器除下的灰尘,根据其化学性质和成分的不同,进行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力求使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有机的结合。
简介:1941年4月,戴笠在重庆成立财政部缉私处,以统一缉私机构,由戴笠亲自兼任处长(后缉私处改缉私署时,改任署长)。缉私处一经成立,即受财政部之命接收全国各地缉私人员及税警部队。为了加强对缉私干部的军事训练,提高查缉技能,及增进法令常识,依据财政部的缉私人员训练计划,乃于1941年6月、10月、12月,先后于重庆、西安、衡阳各成立查缉干部训练班(简称查干班)一所。上述三所查干班,主办者为财政部,而由缉私处(署)具体负责。其成立历史背景,可参见拙作《戴笠直接控制的衡阳“查干班”》(刊于《民国春秋》1998年第2期),此处不再赘述。以下从班期沿革、组织人事、训练内容、学员(生)的招集与分发,及对内部的
简介:《国家赔偿法》(1995)第28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2010)第36条继续沿袭了该规定。"直接损失"的概念从民法中引进,但其目的和理念却与民法大相径庭,学界对直接损失的定义加深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使得国家赔偿法上的直接损失理论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引,反致理论与实践出现背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与学者所设计的理论进行对照,辅以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考察,试图揭示当前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理论存在的缺陷,并进而提出两个优化方案:即国家赔偿标准上直接适用民法规定的理想方案,以及对直接损失作重新解释的稳妥方案。在保持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赔偿标准理论上的自洽与事实上扩大受害人赔偿范围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