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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理解和认定受贿罪,就值得研究。因此,通过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及贿赂等的理解和分析,正确把握受贿犯罪的特征,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受贿罪 客观要件 罪与非罪
  • 简介:唐律中的受贿犯罪可概括为受人财物而为请求、因公事而受财和非因公事而受财三种。与现行刑法相比,调整范围上,唐律因将非因公事而受财的行为犯罪化而更宽;规范体系上二者各有优劣,但唐律总体上更严密;处刑上,唐律具有刑罚重、评价因素全面等特点。唐律的这些特点对当代刑事法律具有借鉴价值。

  • 标签: 受贿 唐律疏议 刑法
  • 简介:<正>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概述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构成受贿罪有如下几个要素:(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理论上典型的身份犯,行为人的

  • 标签: 国家工作人员 收受财物 行为犯 主观要件 身份犯 主观心理状态
  • 简介:关于受贿罪几个问题的讨论赵希琼本文就我国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几个问题陈述一些看法:一、关于犯罪主体。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受贿罪被认为是一种渎职罪。其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将第185条的受贿罪归入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的范畴中。作为渎职罪,...

  • 标签: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人 从事公务 国家机关 利用职务之便
  • 简介:受贿犯罪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受贿犯罪做坚决的斗争,本文针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预防对策进行浅显的分析,以期对预防受贿犯罪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 标签: 受贿 犯罪 新特点 侦查对策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将"其他单位"规定为: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但是对村级党支部是否纳入其他单位却没有具体规定。本文试就村级党支部的法律属性和其成员受贿犯罪的认定作一粗浅的探讨。

  • 标签: 村级党支部 其他单位 商业贿赂犯罪
  • 简介:共和国招生受贿第一要案梁吉选1995年6月29日,正当全国各地高校和中专招生筹备工作紧锣密鼓进行之际,浙江省招生办系列贿赂案的3名主犯:原浙江省招生办主任鲍光鸟、原浙江省招生办中专领导小组成员兼秘书组组长肖百鸣和秘书组副组长许雪明,分别被杭州市拱墅区...

  • 标签: 招生办 中专招生 共和国 反腐败 检察官 学生管理
  • 简介:“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出于当前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以消解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方式将“感情投资”型受贿纳入受贿罪予以规制,这种做法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决“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难题,应当从受贿罪“对价关系”的认定出发.结合一般社会观念,“投资方”和收受方均认识到该“投资”是针对一定职务行为所实施的抽象的、概括的且不必是一对一的对价。此外,其中的职务行为只要是职务权限内行为或者实际上影响本来职务的行为即可。这一认定方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标签: “感情投资” 受贿罪 对价关系 职务行为
  • 简介:单位受贿罪司法运作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对自然人被告的处罚极轻,平均刑期仅为0.497年,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率高达62.3%;改判率较高,达16.4%;罚金刑的适用不统一。从立法上,要实现精准配刑,并且需要考虑将资格刑引入对单位受贿罪处罚的刑罚体系中,以弥补罚金刑功效的不足。能动的司法应部分修正立法失衡的不足,而不应将这种失衡推向极致。

  • 标签: 单位受贿罪 轻刑 改判率 资格刑
  • 简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不应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只有特定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 标签: 中的单位 刑法中的 单位受贿罪
  • 简介:受贿成本、受贿收益三方面问题,受贿犯罪是由于受贿人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受贿犯罪无论是在经济方面

  • 标签: 动因预防 受贿犯罪 对策浅析
  • 简介:<正>党和国家正在抓廉政建设。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是腐败不廉的一种重要表现。我国刑法颁布后,司法机关惩处了一大批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对保证公务人员廉洁,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法律尊严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起了良好的作用。但仍有不少收受贿行为未受到法律制裁,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党和政府起了严重的腐蚀作用,引起了群众不满。这些该受未受法律惩处的行为,主要有下述几种类型:

  • 标签: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收受贿赂 我国刑法 公务人员 刑法规定
  • 简介:当前,社会公众对受贿罪的量刑产生了强烈的失衡感.判断受贿罪量刑失衡状况是否存在,不能只凭感觉,而须以生效裁判文书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为基础,对影响受贿罪量刑结果的各类因素进行定量研究.从定量分析结果看,影响受贿罪量刑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受贿数额;但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案件量刑失衡明显,且数量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贿罪法定量刑幅度设置不合理.因此,有必要修改将受贿数额直接写入法条的立法模式,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严重程度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并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相对具体的数额范围,以实现量刑均衡.

  • 标签: 受贿罪 量刑 影响因素
  • 简介: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2013年4月10日已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标签: 提起公诉 滥用职权 刘志军 受贿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 简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职务”应作宽泛的理解,职务范围宜采“实际职权说”。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形式,应结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分析,只要是行为人的职务与行贿人的利益之间有某种制约关系,其收受他人财物与其职务有关联,就应当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肯定性的认定。

  • 标签: 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之便
  • 简介:由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明确规定受贿共同犯罪的条文,因而理论上对受贿共同犯罪是否继续存在产生了认识分歧。考察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结合刑法理论和“两高”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熙,可以得出受贿共同犯罪依然存在的结论。构成受贿共同犯罪不仅要求共同故意也要有共同行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在形式上既有共同实行犯,也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介绍贿赂罪之间具有明显界限,实践中认定受贿共同犯罪必须区别对待。

  • 标签: 受贿罪 共同犯罪 理论探究 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