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操纵与交易操纵并用、跨市场操纵等新市场操纵行为样态使刑事规范之滞后与模糊问题更加凸显。解决规范滞后与模糊问题需在厘清证券市场操纵的行为性质基础之上完善规范与建立规则。操纵行为所侵害的抽象法益决定了操纵行为的性质是具体危险犯,故能回应推定非直接因果关系规则成立的正当性。应认为判断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必要因素不是价量变动的大盘(证券市场)股价波动,而是行为是否有影响、控制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可能性。判断信息操纵时,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与否往往是判断行为异常性、是否操纵的标准之一;交易操纵的判断需要根据行为人身份、交易动机,交易前后的状况、交易形态是否违反投资效率,交易占有率等交易因素来综合考量。
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