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网络时代,数字技术、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P2P(Peerto-Peer)技术的兴起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现有版权授权制度,力图对网络发展带来的相关问题加以解决。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就成为受到关注解决方法之一。本文在研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和产生发展的历史基础上,对这一制度在网络时代的发展趋势和相关问题作了相应的分析:首先介绍网络时代私人复制的发展变化,互联网、P2P技术的特点及对于私人复制的影响,并通过对美国Napster、Grokster等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探讨P2P技术与私人复制。其次根据各国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对网络时代著作权人权利的变化和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的态度,技术措施与补偿金制度的关系方面,分析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在网络上私人复制中应用的可能性。
简介:面对大数据洪流,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反应,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一场商业革命,它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正以几何级数提升财富的积累.社会学家认为,大数据挖掘会伤害到人类对幸福的感知,电子信息无时无处不准确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带给人们的是记忆的烦恼和不能被遗忘的担忧.法学家则形成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的控制,除传统的隐私保护外,互联网环境下人们更需要一种'不被打扰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是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趋势,各国都在争夺数据资源,过多限制数据的利用会错失发展机会.我国刚刚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从基础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对个人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做了限制性规定,而在《民法典草案》中,曾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客体,放在了知识产权项下,之后一稿又将其删除,足见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确定性.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积极趋利的权利还是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利,立法者也在摇摆不定.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的必然性及规范性,区分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重点和个人信息数据库的财产权保护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适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