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何确定商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不仅是一个审判实务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会计学问题。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6日)中指出,此利润系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立法所规定的侵权利润赔偿方法,在侵权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册记录完整正确的前提下,可准确地确定赔偿额,较具实用性,为当事人所乐意选择。但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由于司法解释失之严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做法和认识。若加以进一步讨论,或许有益于审判实践。
简介: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出现,是大陆法系侵权法在实用主义指导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通过'共同关系'理论进行扩张的必然产物,对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侵权法上的'直接结合共同侵权行为'实质上就是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应采'实质要素标准'。在因客观关联共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成立范围上,应该受到'门槛'和'深度'的双重限制;在求偿程序上,应该'以按份责任为原则,连带责任为补充',赔偿权利人负有适当斟酌义务,并适用一次性请求限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