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基本法上享有巨大而广泛的权力,而在香港的政制架构中,与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相比,终审法院地位相对独立和优越,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博弈有时就具体化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香港终审法院的权力博弈。在吴嘉玲案中,终审法院展现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方位进攻性防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上几乎所有重要权力在该案判词中都有提到,终审法院所要阐述的重心始终是基本法对这些权力的限制,甚至宣称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为。为此,其所使用的武器有三:基本法、联合声明、人权。其中,基本法既是盾牌又是紧箍圈,居于核心的地位。尽管终审法院这种司法能动主义倾向使得其说理逻辑有时就像"抓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该案判词也存在些许说理性错误或可商榷之处,并且招致诸多批评,但是终审法院的目的已然达到,经此一役,终审法院基本奠定了其香港高度自治和人权维护者角色。
简介:广东是全国打击制贩毒斗争的主战场,在促进全国禁毒斗争根本好转中发挥扭转形势的关键性作用,但是广东一直以来对制贩毒犯罪问题理论研究不足,理论研究人员和机构严重缺乏,禁毒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并运转机制不完善,情报体系建设处于初始阶段,对制贩毒犯罪的鲜明特征认识肤浅。这些因素严重掣肘广东省治理制贩毒活动的深入开展、巩固已取得成果。广东的制贩毒严重区域向省内外的扩散,制贩毒活动改变了活动地点与形式。结合近期我广东省开展的重灾区整治取得的初期成果和制贩毒犯罪鲜明特征看,构建和完善广东省治理制贩毒犯罪的立体防控体系,动员全社会参与,才能实现真正实行全民禁毒,根本解决治理制贩毒问题。
简介:最高国务会议是"五四宪法"中专属于国家主席的一种会议机制,最高国务会议表面上议而不决,但由于特殊的人员构成以及毛泽东在当时巨大的人格魅力和政治权威,最高国务会议反而成为超越常规国家机构、党的机构以及政治协商组织的超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一种统合一切的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五四宪法"中国家主席制度的枢机所在。毛泽东作为国家主席,内在于"五四宪法"体制之中,并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常规政体结构。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即卡里斯玛担当者,又超乎在宪法之外,通过最高国务会议超越常规国家权力机关,由此形成"五四宪法"独特的二元政体结构。"五四宪法"是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统治和卡里斯玛统治的结合,内在地包含着毁灭自身的因素,为日后因接班人问题导致的宪法危机埋下了伏笔。
简介:在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财政预算的法治化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要真正充分实现财政预算的法治化,就必须准确把握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预算法具有经济法与宪法的双重法律属性,两方面的属性统一于当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充分认识并把握预算法的这种双重法律属性,对于科学构建预算法理论体系、合理安排我国预算法中的相关制度、妥善解决预算法实际运行中的各种实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预算法的双重法律属性,财政预算法治化就是要分别在宪法层面和经济法层面加强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完善。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宪法和经济法的框架体系之内,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财政预算法治化路径,应当是我国今后财政立法工作的努力方向。
简介: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诉访分离、依法治访的改革局面正在逐步形成,涉法涉诉信访初步呈现出“弃访转法”的良好态势,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不容否认,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法律制度仍存在不科学性、不完整性和不对称性。为此。必须增强和深化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治化认识,要坚持法治导向,不断增强司法属性,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能力,既要在治标上对已经引起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矛盾得到彻底化解,又要认真分析原因、把握规律,在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推进治本工作。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同时,还亟需加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