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工作人员”分为“两类、四种”,每一类、每一种各不相同,不能笼统地以单一的身份、公务或二者的简单综合作为判断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标准,而应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与身份、职权、国家权力等的具体关系,区分“两类、四种”国家工作人员而予以分别认定。第一类包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实质标准;第二类共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围,其中,第一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是包含“职权”要素的职务活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概念的基础上以受“委派”的身份为关键,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则以“公务”中包含国家权力因素为关键。
简介:一、任命黄松有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二、任命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简介:G市LG区的发展是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生动缩影,该区超过一半人口是异地务工人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实施给异地务工人员相关案件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以LG区的实践为例的实证研究表明,异地务工人员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呈现出逮捕措施适用普遍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虚置化、捕后判决轻刑比例高而缓刑比例低等特点。异地务工人员犯罪逮捕率高位运行.主要缘于办案理念存在偏差、法律对逮捕必要性规定过于宽泛且存在歧视、缺乏有效羁押替代措施、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缺失等原因。为此,在理念上,首先要实现逮捕功能的价值回归,坚持程序保障性与适用的例外性;其次要坚持逮捕的平等性原则,非本地户籍不能成为适用逮捕的简单缘由。在具体措施上,应当统一认识,制定异地务工人员刑事诉讼适用规定;改革办案程序,推行诉讼式、全程监控式、法律文书说理式的审查逮捕工作模式;进行案件分类。加强对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协助建立"非羁押诉讼基地",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总之,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新刑诉法精神和具体实际,作出基层机关对法治进程的细微却积极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