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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客体,尽管并未明确将其规定为物权客体,但是,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确认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虚拟物,可以建立所有权。《民法总则》这样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 标签: 民法总则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不动产 法律性质 权利客体
  • 简介: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东突”恐怖分子也在悄然改变传统做法,广泛运用互联网等技术传播带有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恐怖内容的信息,并积极向高校学生开展渗透。高校学生具有思想活跃、个性突出并广泛使用互联网等特点,易于受到“东突”极端思想的网络渗透与感染。防范“东突”网络渗透,应当采取加强网站经营者的管理、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大网络监控及网上信息的巡查,并切实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宣传教育等措施。

  • 标签: “东突” 网络渗透 网络监控 网络防范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犯罪的行为模式。以信息网络为媒介的犯罪,总体上呈现出行为主体的分散性与隐蔽性、行为方式的虚拟性与难以感知性、行为对象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违法犯罪成本的低廉性以及侵害法益的严重性等新特征。由此直接促成了国家对网络违法犯罪管控模式的转变,即管控重心由网络用户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转移。

  • 标签: 信息网络技术 犯罪活动 司法适用 网络违法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管控模式
  • 简介:网络主播这一行业依托“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基于满足国民的文化、娱乐需求,近年来在国内有了爆发式发展。由于该行业在国内生存时间较短,网络主播队伍也是良莠不齐,乱象丛生,以往的刑法规制时间无法适应这一“新常态”,便有些许捉襟见肘。因此,深入分析主播刑法规制方向能够更好实现“净网”,加速正能量的传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发展。

  • 标签: 网络直播 存在缺陷 刑法规制 机制构建
  • 简介: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应成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其存废之争,成为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备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之一。废止论,有利于网络著作权刑法的全面保护,但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可能导致传统现实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过度;保留论,即使对"营利"作扩张解释,也不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全面保护,限制缩小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犯罪圈;折衷论,对传统现实环境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区别对待,但置于侵犯著作权罪中一并解决,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上,给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带来困难;从(加)重量刑情节论,不仅过度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圈,而且还过度加大了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力度。新罪论,是改革和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方向,新设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方能实现刑法对网络著作权的适度保护。

  • 标签: 以营利为目的 存废论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保护
  • 简介: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 标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量刑规则 独立犯罪构成 法条属性 处罚范围
  • 简介:机遇和挑战共存的网络时代,不仅给公安机关开展群众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在深刻把握网络时代公安机关群众工作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呈现出的新挑战和新变化的基础上,更新工作思路、健全群众工作机制、优化完善网络工作载体、创新运用群众工作方法,不断探索网络社会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径。

  • 标签: “互联网+” 公安群众工作 网络群众工作机制
  • 简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立法必要性,是网络犯罪发展到特定阶段的需求,也是网络健康运行的需要。刑法分则设立该罪名是片面共同犯罪从理论到司法、再到立法的现实路径,符合网络社会发展规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通过罪名适用与竞合处理,可以较好实现危害性与刑罚量的统一。从量刑规则的特征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量刑规则存在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等同。

  • 标签: 片面共犯 罪刑均衡 法条竞合 量刑规则
  • 简介:在共犯学说中,“区分共犯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当被视为“共犯正犯化”的立法表现,而应作为“从犯主犯化”对待。单一正犯制在坚持法益保护以及行为主义刑法的基础上,应当将共犯的“从属性”理解为仅对剥离价值评价事实的联动。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并非仅限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明责任相对降低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得到足够重视。

  • 标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犯主犯化 从属性 共犯责任
  • 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

  • 标签: 网络安全法 数据处理 法律规制
  • 简介:构建和分析嫌疑人的社交网络结构有助于深入研究嫌疑人信息传播的规律,从而获取更多嫌疑人作案线索。现有的社交网络的相关度设计多忽略数据属性,本文将数据属性引入相关度中,并改进相关度数量值计算模型,提出了一种适用于手机实联系数据,通过数据属性与数据数量二维度相结合来描述手机拥有人与手机中存在的联系人间的相关程度的模型,我们将其定义为二维相关度模型。最后结合数据可视化技术分析嫌疑人社交网络。研究表明此方法能够有效的反映嫌疑人与联系人之间的相关程度,形象直观地呈现社交网络图,并能更有效的挖掘嫌疑人社交网络的隐含信息,更有利于工作人员后期工作的展开。该研究为分析嫌疑人社交网络提供了新思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标签: 相关度 数据挖掘 可视化 社交网络
  • 简介:网络犯罪的不断蔓延趋势引发了人们关于网络安全的担忧,"共犯正犯化"立法模式的扩张正是社会要求周延保护法益的结果。但是,"共犯正犯化"赖以存在的理论根基包括共犯独立性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以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都有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与缺陷,导致"共犯正犯化"在逻辑体系上难以获得正当性。共犯的成立并不需要事前的犯意联络,片面共犯亦应成立共犯;对于正犯与主犯也不能按照实质客观说加以混同,而是应当立足我国刑法规定严格加以区分。

  • 标签: 网络犯罪 共犯正犯化 共犯独立性 片面共犯 形式客观说
  • 简介:犯罪类型本质分析是犯罪治理必要前提,在电信网络犯罪新形势下,加强电信网络犯罪类型结构及其对策研究极具现实意义。伪基站犯罪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电信网络犯罪,与传统电话诈骗相比,伪基站犯罪具有更多自身"比较优势"。同时,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危害类型不是一种线性发展演变结果。从长远来看,目前电信网络犯罪治理,当务之急是战略问题而不是战术问题。因此,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差异化打击和持久战,对遏制当前持续高位攀升电信网络犯罪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 标签: 伪基站诈骗 电信网络犯罪 类型本质 反思与对策
  • 简介: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争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的物权化定位而日益炽烈。在正反双方穷尽传统民法资源而无法达成共识之后,法律经济学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在法律经济学看来,形式上'物债二分'背后是效果上的'物债一元'。物权和债权与其说是本质上的非此即彼,毋宁是界权成本上的高低多寡。在制度成本最小化的进路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定位成本比债权定位的成本更低,配置效率更高,从而成为我国立法的更优选择。

  • 标签: 虚拟财产 物债二分 配置效率 制度成本
  • 简介: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 标签: 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简介:'互联网+交通'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新型出行方式——网约车。关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是否合法等问题伴随着该业态发展的始终。近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确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明确规定私家车符合法定条件可接入平台参与运营。立法的这一选择,背后有诸多理论与现实的考量因素。综合运用法经济学中利益衡量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等分析方式,解构这一制度选择的合理性,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将助益于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出行服务的良性发展。

  • 标签: 网约车新规 利益衡量 成本收益 私家车
  • 简介:法发[2016]32号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 标签: 法律若干问题 网络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