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性,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性。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简介: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简介:摘要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具有双重价值——法律价值和科学价值。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站在不同的价值视角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审查内容,而实践中常常不注重这两种证据价值的区分,导致审查内容的不完善和具体审查过程的混乱。将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在科学性和法律性两方面分别细化明确,既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又能保证鉴定意见的高度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