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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问:杨某某原是一家公司的正式职工,2008年办理病休后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杨某某先后办理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8家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共透支人民币17万多元,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请问,他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 标签: 透支消费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 发卡银行 行为构成 信用卡
  • 简介:摘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城乡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城市医院对参合农民住院“直补”工作,是切实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有效地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但对于重大疾病,农民仍缺乏抵御能力,无法在短时间内筹措足够的住院费用,导致放弃治疗或延后治疗。就此情况,我院于2010年开始,对于符合条件的患者住院费用进行透支,使其能得到及时救治。

  • 标签: 新农合 住院费用 透支
  • 简介: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 标签: 信用卡诈骗犯罪 恶意透支 主体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实践 犯罪主体
  •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