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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在贪污犯罪案件中,共同贪污占有一定的比例。共同贪污犯罪较之单个犯罪来说,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罚上也较复杂。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加之司法人员在理解上的偏差,对贪污共犯的处罚往往执行不一,因此应引起司法界的注意,并有必要对此探讨。一、现行法律对贪污共犯处罚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

  • 标签: 贪污共犯 共同犯罪人 共同贪污犯罪 主犯 从犯 贪污罪
  • 简介:<正>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旨的共同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但是,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尚未定论,司法实际部门也有待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笔者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类型

  • 标签: 贪污罪 共同犯罪人 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要件 特定身份
  • 简介: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对犯罪事实的陈述,也包括说明自己尤罪或罪轻的辩解。由于贪污其犯的口供系不同的主体做出,因亲历案件的程度不同而知悉案情的一部或全部,共犯之间有意隐瞒真相,

  • 标签: 口供 共犯 贪污 犯罪嫌疑人 犯罪事实 辩解
  • 简介:今后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将以贪污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个解释自今年7月8日起施行。这个解释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据了解,在适用刑法过程中

  • 标签: 职务侵占案件 最高法院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 共同犯罪 非法占为己有
  • 简介:<正>一、问题所在1.在有多个犯罪参与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中途放弃犯意,从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实际上是很常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同时中止犯罪行为,问题相对较少。但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至未遂或既遂的情况下,在此

  • 标签: 共犯中止 中止犯 共同犯罪人 犯意 加功 既遂
  • 简介:共犯共犯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上的"冷僻"地带。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纵然对其有些许论述,但依然难以称得上"系统"、"体系"。对于共犯共犯之概念,国内外刑法学界都未给出明确界定,而仅有一些"轻描淡写"的解释性表述。至于共犯共犯之分类、理论归属、认识错误以及刑事责任的把握,则是整个刑法学界未有深入探讨的问题。然共犯共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如幻影般仅存在于想象之中,其依然会出现在各式各样的共同犯罪之中,故对共犯共犯诸问题的讨论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 标签: 共犯的共犯 理论归属 认识错误
  • 简介:共犯脱离是共同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围绕着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形成了“意思联络欠缺说”、“共犯关系脱离说”、“准障碍未遂说”和“因果关系遮断说”的争论,而共犯脱离成立条件的讨论则是处理共犯脱离根据的争论之继续.“因果关系遮断”不但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而且构成了共犯脱离成立的“充要条件”,但主观因素即“任意性”可直接影响或决定共犯脱离成立后的具体犯罪形态.共犯脱离以“共犯关系的截短”为真相,其不仅可以带来共犯脱离理论本身的完善,而且可以丰富和发展既往的共同犯罪理论.

  • 标签: 共犯脱离 意思联络 共犯关系 中止犯 因果关系
  • 简介:这种犯罪实行行为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在空间上的间隔性决定了存在帮助犯有同他人(实行犯)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中其他参与者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即便在主观上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

  • 标签: 共犯初探 片面共犯
  • 简介: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 标签: 承继性 犯罪共同 手段规范意义
  • 简介:关于“片面共犯”,国内外刑法理论和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和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应当否定“片面共犯”的观念。多数“片面共犯”实质上是间接正犯,而“片面共犯”中的“片面的共同正犯”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的竞合。

  • 标签: 片面共犯 性质 间接正犯 责任
  • 简介: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情形的客观存在。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视角出发,对片面共犯应予肯定。研究片面共犯需弄清其理论概念、存在范围、成立要件及其在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 标签: 片面共犯 成立要件 刑法理论 司法实践 认定 范围
  • 简介:对于片面共犯,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因此对片面共犯的认定问题,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对片面共犯的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并结合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 标签: 刑法 片面共犯 组织犯 实行犯
  • 简介:<正>一、理论上惊人的混乱是作此文的缘起例1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丙连捅数刀,丙仍岿然不动,这时甲的朋友乙正好路过,甲邀请乙共同完成杀丙这一艰巨任务,乙欣然接受,随后与甲又分别向丙身上

  • 标签: 共犯论 否定论 帮助犯 犯罪事实 非法拘禁罪 成文堂
  • 简介: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是指教唆犯、帮助犯所认识的犯罪与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在行为的事实情况方面虽然不符,但二者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就这一问题而言,法定符合说相对合理。有关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教唆犯只有在实行犯的实行行为与其所教唆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性时,才应对实行犯的既遂负责。针对实行犯所造成的过剩结果,教唆犯并不负责。不同的共犯形式虽然分属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但是,当它作为行为规范发生作用时,作为一种故意,在一般人的认识层面上发生重合,因此,可以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 标签: 构成要件 事实错误 教唆犯 间接正犯
  • 简介:与其他人处于共犯关系(共同正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人,除了对自己的参与行为负责外,也要对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参与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共犯责任的原则。那么,在中途加入共犯关系,或者从中退出的人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他是否要对自己加入之前或者退出之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参与行为负责呢?其界限又在哪里呢?

  • 标签: SEPARATION from the relationship of COMPLICITY
  • 简介:摘要一直以来片面共犯在司法理论界都争论不休,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于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本文就片面共犯进行简要论述,仅供学习和参考。

  • 标签: 片面共同犯罪 依据 研究
  • 简介:片面共犯是司法实践所出现的客观现象,只是由于学者对于共犯本质的立场不同而导致了理论上的存废之争。倾向于犯罪共同说的学者原则上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而支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则承认片面共犯的成立。本文认为犯罪共同说具有诸多缺陷,而否定片面共犯存在的观点亦论据不足,所以应在共犯问题的本质上采取行为共同说,片面共犯理应存在,其范围应当包括片面正犯、片面帮助犯以及片面教唆犯。

  • 标签: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片面共犯
  • 简介:因果关系切断说认为,共犯关系的消解的唯一判断标准是,是否消解了自己先前的参与所给予的因果性影响。因此,在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结果避免措施之际,不是考虑着手实行之前还是着手实行之后这种形式性区别,而应关注共谋的内容是否已经被部分现实化,并由此形成了容易以此为前提继续实施犯罪的状况。不过,即便没有消解因果关系,倘若共谋者通过一定努力,消除了自己的参与行为的重要性,或者消除了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共同性,该共谋者就从共同正犯降格至帮助犯。另外,被其他共犯单方面地排除在共犯关系之外,这不过是意味着排除了自此之后的心理的、物理的因果性,但并不意味着切断了先前的参与所具有的因果性影响。

  • 标签: 共犯关系的消解 因果关系切断说 心理因果性 物理因果性 共谋的射程
  • 简介: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犯人从共犯关系中退出,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并达到未遂或既遂的犯罪形态。共犯关系脱离是有关犯罪结果的归属问题,而共犯中止是事关已成立的未遂犯的可罚性问题。前者属于共犯论特有的问题,后者与其说是共犯论问题,不如说是未遂犯论问题。尽管两者存在部分重合,共犯关系的脱离有可能适用共犯中止规定,但两者的本质却不同。

  • 标签: 共犯关系脱离 共犯中止 认可 解消
  • 简介: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应当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处理共犯的脱离,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结论。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片面对向犯的不处罚根据是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通常应否定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

  • 标签: 共犯体系 因果共犯论 承继的共犯 共犯的脱离中立行为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