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新中国成立之后,20世纪50年代,全国的行政区划,自上而下,调整得比较频繁.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各省、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在建国伊始,于省、直辖市以上设大行政区建制,各大行政区在1952年后皆改称为行政委员会,一个大行政区辖数省(市),即:华北区(辖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察哈尔省、山西省、绥远省、平原省、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区(辖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旅大市、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热河省);华东区(辖上海市、南京市、苏北区、苏南区、皖南区、皖北区、山东省、浙江省、福建省);中南区(辖武汉市、广州市、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省);西北区(辖西安市、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西南区(辖重庆市、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川东区、川南区、川西区、川北区以及西藏地区).
简介:就税务行政协助制度的原则,以及工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等主要行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协助问题,在两岸间展开了从规则内容到法理背景的逐一比较,据此提出建议大陆地区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构建税务行政协助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尽量以"法律"的形式,或者至少在"法律"中明确授权,建立起从效力形式上表现为由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在适用关系上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规则体系;第二,在税务行政协助具体规则设计时应以行政一体化理念为指导,贯彻"互利对等"原则;第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全方位设计制度规则,尤其要妥善解决其中的协助费用与法律责任两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