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去年十月,A商场委托B货运站将一批服装分批运至该商场,并订立了货运协议。协议对每批货物的运抵时间及运费分别作出规定。事后,B货运站与个体运输户C订立货运会同,约定由C当月22日前把首批服装运至A商场,运费6000元由A商场支付。因途中遇洪水堵车,抵达时已延期一天。A商场以此为由扣下4000元运费作违约金。C与A商场协商未果,便将运费被扣一事告知B货运站,并要求将发往A商场的另一车货物扣下,待运费付清后卸货。B货运站表示同意。A商场认为此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诉至法院。其理由是:C与B货运站签订的货运会同虽约定运费由A商场承付,但C与A商场并无合同关系,故A商场无义务向C支付运费,在A商场拒付的情
简介:“私了”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家属,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条件,而要求被害人不报案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目前,案件“私了”在农村比较突出。案件“私了”,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私权得以充分的发挥,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案件“私了”也产生一些弊端,如对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私了”解决,势必丧失了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缺乏法律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可见,案件“私了”和公诉权的行使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