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房地产居间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所附买卖协议是否意味着居间成功,居间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居间人因其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系司法审判的疑难问题。笔者从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明确只要交易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即使该协议并非政府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亦表明居间人居间已然成功;居间格式条款并非属于法定无效的范畴,应为有效,但居间人是否可据此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责任,尚需根据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跳单而定:如若居间人因其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简介:法发[2012]2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浙江、湖北、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北海、海口海事法院: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发展迅速,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与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际海运相比,国内水路运输法律规范的滞后越来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增长。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内河航运的立法,内河航运的条例、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法规制度之间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