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目次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限行令"及其合宪性质疑二、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三、机动车限行构成宪法意义上的征用四、"机动车限行令"欠缺法律依据五、机动车限行符合但难以实现公共利益六、没有补偿的"机动车限行令"七、结语:违宪的"机动车限行令"一、问题的提出:"机动车限行令"及其合宪性质疑2008年6月,北京市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发布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决定从7月20日起至9月20日,北京市机动车将分单双号行驶。该通告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北京奥运期间的交通压力,改善了
简介:"限塑令"的出台体现了治理"白色污染"的需要,然而,它忽略了社会规范的作用,难以获得公众的信仰,以致在实施过程中步履维艰。"限塑令"提高了执法成本、增加了交易费用,并为寻租提供了条件,面临被"架空"的命运。通过行政规制实现"限塑"相对于其他方式具有优越性。要实现"限塑"的目标,从目前来看,在生产环节需要对生产商征收污染税,在销售环节需要确立塑料袋押金制;从长远来看,则需要寻求环保而且低廉的替代品。对"限塑令"的分析提供了法律如何避免被"架空"的启示:应当充分关注社会规范,法律特别是控制有害行为的法律必须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重视对意识形态的投入,从而确保一部法律能够增进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