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由于国家开始逐渐重视经济的全面发展,所以将工作重点放到了林业生态的发展上,并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概念。同时在深化林权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林业的生态建设。本文通过分析和了解林权改革制度,来进一步研究林业的生态建设。
简介: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囿于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重要性、耗竭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如何对矿产资源进行公平、合理配置,实施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构成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是矿业大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如何用好、管好这一资源,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减少其负面效应,规范人们开发和利用行为,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保护优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着力推进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并做好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对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研究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刊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特组稿就生态文明视野下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问题、煤炭矿业权与煤层气(抽)采权的设置重叠问题、煤炭清洁利用的地方立法问题以及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等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简介:以江西鄱阳湖流域即“五河一湖”为研究对象,利用南昌、景德镇、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吉安、宜春、抚州、上饶等10个沿流域主要城市的人均GDP和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连续9年的面板数据,构建关系模型并计算出污水排放理论与实际的差值,获得各城市超标排污权或未使用的排污权,通过人均工业废水排量与人均工业总产值之间的效益关系确定排污权价格,算出各个城市相应的补偿或者受偿金额。结果表明,2009年南昌、新余、赣州、吉安、宜春、抚州等城市使用的实际排污权大于理论的排污权,理论上应当要付出的补偿资金分别为152亿元、9亿元、103.8亿元、114.9亿元、7亿元和23.2亿元;景德镇,九江,鹰潭,上饶4个城市的实际排污权要小于理论排污权,理论上应当获得补偿资金分别为31.7亿元、55.6亿元、102亿元和68.9亿元。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提出鄱阳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对策。
简介:集体林作为具有巨大战略意义的森林资源,其林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有着深远的影响。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却被罔置于民法思维与物权化的迷思之下,将森林、林木、林地等视为掘取经济价值之'物',而忽略了对其作为环境要素所独具之生态功能价值的关注。因此,如何在可持续发展的思维之下对林权制度改革建构一条衡平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分析了2008年以来本轮林改的背景以及'林权'这一语汇法律表达的政策性之殇与物权化之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的法理依据,进而提出了生态化集体林权改革路径的建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