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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个项事业迅速发展,中国的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长期以来,公安消防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责任时,凡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全部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要员责独立办理消防刑事案件中的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这是法律赋予的使命和职责,

  • 标签: 消防责任事故罪 失火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安消防机构 刑事案件 事故责任
  • 简介: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对于象刑法第134条这种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主观上同时包括犯罪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规定,只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时才可以成为本的主体

  • 标签: 试论重大 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
  • 简介:摘要:消防责任事故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消防安全,还对消防救援人员人身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防范胜于灾后救援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事前的法律责任更为关键。我国的消防安全工作历来强调尽一切可能消除火灾隐患,如何让火灾预防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是摆在立法者与消防部门的重大课题。目前消防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侧重于事故发生后震慑与惩治,没有着重考虑事故的事前防范约束。建议立法者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条文进行修改,强化火灾预防功能,着眼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前预警工作,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真正作为一条高压线,挤掉搞形式走过场的消防安全预防责任,提高事前违法成本,以敦促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社会民众消防安全。

  • 标签: 消防责任事故罪 直接责任人员 拒绝执行 整改措施 消防事前预防
  • 简介: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标签: 消防责任事故罪 失火罪 有期徒刑 失衡 《刑法》
  • 简介:消防责任事故是我国刑法中的事故犯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拟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对消防责任事故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

  • 标签: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 事故犯罪 消防管理法规
  • 简介: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形式 罪过模糊 监督过失
  • 简介:刑法第134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 标签: 探析重大 相关问题 罪相关
  • 简介: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分工的规定,原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类案件,1997年7月1日正式移交公安机关管辖。接办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以来,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出一些经验,但总体上看,办案质量还不够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是影响办案质量的主要原因。笔者试从重大责任事故的构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侦查 移交公安机关 重大伤亡事故 违反规章制度 公私财产
  • 简介:《刑法》第11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未加规定,学术界对该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这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也是各类教科书的通说(以下简称为通说);另一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过形式 再思考 果心 心理态度 违反规章
  • 简介: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定刑 生产活动 违章行为 密切相关 罪过形式
  • 简介:就认为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呢,从刑法第134条把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规定为本的主体这一点,与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情况基本一样

  • 标签: 疑难问题研讨 罪疑难问题 责任事故罪
  • 简介:福建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龙岩市)黄家焱认为: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合同工、临时工、试用工,都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主体的批复》[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的精神,

  • 标签: 重大责任事故罪 多样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筑企业 律师事务所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