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确立,不仅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消防安全,还对消防救援人员人身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防范胜于灾后救援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事前的法律责任更为关键。我国的消防安全工作历来强调尽一切可能消除火灾隐患,如何让火灾预防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是摆在立法者与消防部门的重大课题。目前消防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侧重于事故发生后震慑与惩治,没有着重考虑事故的事前防范约束。建议立法者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强化火灾预防功能,着眼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前预警工作,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真正作为一条高压线,挤掉搞形式走过场的消防安全预防责任,提高事前违法成本,以敦促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社会民众消防安全。
简介: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