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权利能力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的“人格”,在抽象层面是指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具体层面是指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目前在权利能力有关制度中存在权利能力平等规定的不当与缺位、限制监护权利能力规定的缺位、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混淆、经营范围限制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疏漏等问题,应结合世界立法趋势和我国法律实践予以解决,以期完善我国的权利能力制度。
简介: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义务的载体,因而非法人组织不应具有权利能力,但这并不妨碍其取得商主体资格,而从事经济交易.由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偏差,因而会出现非法人组织应否具有权利能力之争,但商主体地位的取得并不能认为是对权利能力的承认,营业执照的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承认产非一致,赋予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与非法人组织应具备权利能力也无必然联系.
简介:“权利能力”一词与古罗马的“人格”理论具有密切关系,其具有伸张民法“平等”精神和整合民法适用对象的功能,能够把除人之外的主体,尤其是法人团体共同整合到民事主体制度中来。“权利能力”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有其特定的含义及价值,其存废之争实属不必要。
简介:【摘要】《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持完全否认态度,后《民法典》16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规定强化了胎儿的权利保护,体现了民法的时代精神。涉及胎儿利益保护问题,虽然有此规定,但仍应认为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则上也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仅只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法律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利益保护提出了意见。
简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主要存在于人格法和财产法领域,亲属法领域既存在一般权利能力,也存在特殊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存在于用法律行为缔结的身份关系当中,限定身份权利能力的原因是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还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介: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了规定,弥补了我国《民法通则》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是我国民法学研究的一大进步,但是《民法总则》第16条对胎儿权利能力范围的规定较为笼统,需要未来立法加以解释及完善,本文结合各国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胎儿权利能力范围。
简介: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多起医疗、交通、环境污染等事故导致婴儿出生畸形,婴儿的父母为了孩子的利益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但大多无功而返,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文章提出并阐述了新型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这既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又符合我国的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简介: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景象中,私人主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是却承担着公法任务的履行责任,这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深远的挑战。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成为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权衡各种学术与判例的基础上,私人主体活动的“公共任务属性”应作为参与公私协力的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与一般私法主体不同,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具有特殊性,需要加以特别关注。
简介: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创立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主要法哲学依据乃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依据此等自由意志理论,只有具备自由意志这一质的规定性,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才既能谋求自己的利益,又能受理性法则的约束,从而才具备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才可以成为私法上的主体。
简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问题,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实指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所具有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由于其意思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两大系统.
简介:虽然规制的法理基础不同,但我国和英美对公司目的范围外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均经历了从否定行为的效力到限制代表人代表权的转变:从外化转移为内敛。配合规制重点的转移,我国公司法应从外部交易关系及公司内部的行为阻却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建立起内外部相结合的全面规制体系。
简介: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法律或者破产法的特别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合伙与法人这两种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
简介:法人目的限制是法人民事能力的具体表现,对其性质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不同的价值选择,是注重对法人设立人的利益保护,还是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权利能力限制说不利于法人责任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行为能力限制说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简介: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理论认为法人没有行为能力,传统民法中对于法人机关的地位纠缠于代理说与代表说,但是德国民法对于法人机关问题
简介:既然《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就应具有当事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略大于其他组织,但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必须相应地调整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的范围。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应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是适格当事人,仍需另行斟酌。对于既不是非法人组织,又非其他组织的非法人团体,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考量,仍可有限度地肯定其当事人能力。
简介: 二、生存权是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予以尊重和保护,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保障,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要把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首要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
简介: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资源的消耗与破坏式开采,空气、水等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显得日益严峻起来,因此在环境执法问题上,一定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能力,只有科学恰当的环境执法才能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最大程度避免环境问题损害群众健康的情况出现,在建设美丽生态新中国的重大系统工程上,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环境执法问题现状的分析,对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提出了笔者的思考。
谈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制度初探
关于我国非法人组织无权利能力的再思考
权利能力的存废之争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浅析自然人身份权利能力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界定
试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论新型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及其现实意义
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制度的法哲学依据——以近代德意志法系私法制度为对象
论法人的民事能力
公司目的范围外经营规制:从外化到内敛——兼论双重性民事权利能力对公司越权的适用
试论合伙与法人的破产能力
论法人民事能力的目的限制
法人行为能力问题探讨
非法人组织与当事人能力
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
关于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建设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