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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类从古至今人类对海洋的探索从未停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借助于先进的科技手段在海上修筑钻井平台、铺设海底电缆、架设海底隧道,同时国家间为了追求更为廉价的生产资料进行远洋运输。但是人类的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海洋生态环境。“托列峡谷号”油污案、“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大连新港7·16爆炸案等案例每一次都是对海洋环境极大的破坏。为此国家间通过不断探索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构建系统的裁判赔偿机制,国家之间也在各自探索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新的立法借鉴,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完善了现行的海洋污染赔偿机制。

  • 标签: 海洋环境 污染来源 限制赔偿责任 完全赔偿责任
  • 简介: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对于环境索赔的影响深远,环境有效索赔程序需要从传统的国内观点向注重有关社区群体的健康利益和受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转变,因为环境索赔有别于其他索赔。从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处理海湾战争范围内的环境损害索赔中可以获得六点经验,这可以为将来的环境索赔提供有益的指导。

  • 标签: 环境索赔 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基本经验
  • 简介:针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性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学习借鉴我国法院审判实践及国外同类基金运作经验,提出了符合实际需求的解决途径,并基于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对规范我国油污基金理赔工作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出了修订建议。

  • 标签: 油污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建议
  • 简介:20世纪以来,海上危险物质泄漏的事件频发,油污损害事故最为突出,在海上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引发的污染事故的赔偿问题上,由于《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尚未生效,现行国际法背景下,该公约本身具有复杂性,涉及了摊款、基金、账户等问题,以上问题使得公约面临着诸多生效障碍。以议定书形式尽早提出解决方案推动公约生效,并借鉴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成功经验方为解决之策。

  • 标签: 有毒有害物质 海洋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HNS
  • 简介:美国联邦法院在《1990年油污法》通过后的近三十年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判决。该法适用于与可航水域实际相邻的非可航区域或湿地发生的溢油。在两船发生碰撞导致一船漏油的情况下,如果责任方主张由碰撞他船承担责任,则必须证明碰撞完全由于他船过错导致,并且与碰撞他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溢油船舶一方作为责任人仍需负责清污,并且有权基于分摊或代位向他船索赔清污费用。美国法院就依据《油污法》索赔的步骤和材料提交作出裁决。此外,美国法院在重大油污事故案件中,依据普通海商法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油污法司法实践对于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1990年油污法》 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 第三人
  • 简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本身并非关于诉讼的直接规定,该款规定的内容也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将该款解释为关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立法内部的横向协调。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也不认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应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别规定,不是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应是《环境保护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 标签: 海洋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 公共利益 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