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务源于企业内部的科层划分和专业分工,前者产生了法务主体,后者造就了法务客体,法务的本质从而清晰明了,
简介:比较法上,商人概念的立法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新商法代表,即主观主义或商人主义立法模式,其对商人的概念进行直接的规定;第二种是以法国商法为代表,即客观主义或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其要旨是先规定商行为的概念,再由商行为导出商人的概念;第三种以日本商法为代表,即兼顾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法模式,但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现代经济活动中,金融永远都是中心和焦点,大者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繁荣,小者其涉及个人、企业的理财与融资。也正是如此,各国关于金融方面的立法和实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民商法理论通说认为"商人"即"商主体",大量的商法教材或专著均以"商主体"的概念来指代"商人"。商法学者们使用"商主体’,的概念或为无心为之,从主体、行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思维模式出发,理所当然地认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商主体";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民商法的立法体例主要涉及如何协调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不仅直接关系到我们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还关系到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学者围绕民商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形成了三种不
法务的本质
“商人”本质要素:主观意义营业——兼论商主体制度的法律建构
我国金融法功能主义倾向的反思
“商人”本质的反思:一个身份的视角——兼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商事单行法:现实主义的选择——兼论“商事通则”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