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
简介:在20世纪20年代的“科玄”论战中,除了对科学派进行批判外,玄学派对在中国传播的马克思主义也进行了质疑,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知识理性、价值理性、实践理性功能.为此,早期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以捍卫马克思主义的知识真理性、价值真理性、实践真理性.具体体现为:初步阐述了科学与哲学的辩证关系,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知识真理性;深刻论述了自由人生观或自由意志的不“自由”,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真理性;较为正确地分析了通过变革实行社会主义救国论的现实依据,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真理性.这些回应,既巩固了之前批判东方文化派所取得的成果,即进一步回答了为什么中国需要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也更重要地在于为之后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如何正确地推进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