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
简介: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分析完了无权处分制度的相关概念后来看一下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新问题.根据以上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三、无权处分行为和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到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无权处分制度在合同法中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新问题
简介:无权处分应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这是私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但无处分权也不应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因为债权效力的发生对权利人不会产生任何不利,而有效的债权合同又可以为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调整提供妥适的框架。虽然物权变动效力模式与无权处分效力模式面对的核心问题相同,即是否应对物权变动效力与债权发生效力进行区分控制,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无权处分效力模式应采物权变动效力待定说。
简介:《合同法》第51条规定并没有将无权处分行为都作为有效的行为对待,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呢, 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 通过以上从法律关系角度的分析
简介:无权处分可以说是法学上的精灵,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十分激烈。笔者试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提出在采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理解《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观点。
简介:《合同法》第51条规定并没有将无权处分行为都作为有效的行为对待, 那么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究竟应该如何呢, 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 通过以上从法律关系角度的分析
简介:我国合同法于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后,学界曾就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笔者近日阅读各地法院报送最高法院的审判案卷,发现对无权处分问题,尤其是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应作更深入的探讨。根据我国合同法立法资料及起草专家的意见,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这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契约一脉相承。因此,就我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言,
简介:<正>一、问题之提出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负交付买卖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因此原则上卖方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然而当卖方以他人之物为买卖之标的,其本身并无处分权,该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之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解决买卖合同当事人及标的物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甚巨。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争议。尤其饶有趣味的是,该争议之解决因为是否采
简介:即使无权处分合同未取得权利人的追认且处分人嗣后未取得处分权时,假如在善意相对人取得合同项下物权的同时宣告合同无效,在善意相对人取得合同项下物权时
简介: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了规范,但理论界对此争论颇多,笔者试从开放的视角对该理论进行探析,略陈管见。
简介:
简介: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简介: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民事诉讼的两大基石,而民事诉讼则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合力的结果,因此在处分原则的框架内对实体层面上的当事人诉讼行为进行研究,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和规制其诉讼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更合理和科学地构筑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简介:我国《合同法》第51条所确立的无权处分制度,尽管逻辑严谨,但与民法的其他制度产生了冲突,且严重损害了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应在尽量不对民法体系“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兼顾逻辑与公平,重建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
简介:<正>《资治通鉴》,刊有唐宣宗二年周墀与韦澳的一段对话。大意是,周墀当了宰相后,对其同僚说,我肩负国家之重任,但能力有限,今后你们怎么帮我呢?有个叫韦澳的回答道:“愿相公无权。”周墀听了很吃惊,不明白他说的什么意思。韦澳解释说,愿你在任免官员和进行赏罚等重大问题时,
简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根据担负客运、燃气、供水执法的工作特点,去年初推进实施了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把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与审批处罚过程分离开来,由不同的执法人员分开处理。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了队伍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
简介:几年前,我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同时办理了通过银行账户自动划转保费的手续。每年到期划款,倒也便捷省心,相安无事。
简介: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学'代理'这一范畴中的三个重要法律现象.代理是'代理的完全形式,无权代理是'代理'的缺陷形式,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变异形式.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简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427号令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施行).是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执法手段和处理、处罚种类、它的实施,对于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和明确.
论无权处分行为
略论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模式论
展望无权处分
论无权处分
浅谈无权处分
论无权处分的适用范围
无权处分中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完善无权处分制度
浅论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完善无权处分制度
无权处分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兼评《合同法》第51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我国无权处分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为考察对象
“无权”者说
建立案件查、处分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无斗争无权利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应研究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