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针对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上国际仲裁以及中国不接受仲裁一案的争议焦点,分析了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驳斥菲方诉求的理由。认为,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对中国提起的国际仲裁,不符合根据《公约》附件七提起强制性仲裁的必要条件。中国有权依据《公约》第281条、第298条之规定驳斥菲国起诉。
简介:摘要 :通过对与我国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情况分析,目前我国的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跨国并购案例几乎没有,主要是因为法律解释导致的仲裁结果不一致,投资仲裁影响了我国的国家规制权和创建投资及跨国并购中的合法权益。为了有针对性的改变这种情况,我国需要融合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坚持反对不利于我国的双边或者多边投资法院,用行业化的ISDS机制平衡我国的双重身份,采用外交保护、国际筹划、条约选购等方式维护我国跨国企业权益的立场,同时提高我国的国际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