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简介:从当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制与参审制的主要不同在于陪审员与法官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在陪审制中陪审员主要负责认定事实,而参审制中参审员与法官无明确的分工,其与法官共同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1]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在移植基础上进行本土化的产物,其名为陪审,实为参审,人民陪审员既要参与事实认定,又要参与法律适用。法律审与事实审不分提高了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难度,尤其是在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要求更高的刑事诉讼中,不但加大了被告人的诉讼风险,也限制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权效力的发挥。因此,构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对于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大意义。
简介: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理论基础在于通过将法院的审判权力分享给人民群众的方式,使其能够参与司法,以此起到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作用,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但由于各种原因,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自2015年4月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联合主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工作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多的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没有进行区分,未能做到结合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发挥其优势,达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目标。回顾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考察域外陪审制度,可以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问题研究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