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对于那些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或关联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过程中的规制方法主要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但对于那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公司管理层,却隐身幕后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则直到限制消费新规出台才得以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规制范围。目前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立法性文件和理论研究多是在上市公司语境下进行探讨,其列举的判断标准对于执行实践缺乏可借鉴性。本文结合案例,归纳了执行实务中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即对人事权、财务权及经营管理权处于支配地位。同时也指出,实际控制人是一个框架性的概念,其产生本就是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公司治理实践,故而难以廓清其边界,也无法对其判断标准加以穷尽。在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时,需权衡有限责任制这一公司法基本原则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裁判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执行案件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实际上是行使执行命令权的一个缩影。执行命令权具有较强的司法属性,其所处理的决非外界常常误解的事务性工作,此项权力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只有对执行命令权予以科学配置,才能保障此项权力充分行使。本文在最后一部分内容中对现行执行体制改革中执行命令权配置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简介:<正>国道主干线——广州绕城公路东段,是国家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线路全长18.694km,按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34.5m,总投资41.15亿元。包括国内第一座双向八车道长隧道(单洞长2016m、净宽18m)及5座互通立交、大跨径跨越高速公路和铁路编组站连续刚构桥及软土路基处理等工程;控制性工程——广州珠江黄埔大桥,全长7016.5m,是广东省建设的最大规模桥梁工程,省内最大跨径(1108m)的钢箱梁(梁宽41.69m)悬索桥,国内最大跨径(383m)的独塔双索面钢箱梁(梁宽41m)斜拉桥,世界上采用移动模架法施工的最大跨径(62.5m)连续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