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效力是章程的生命,也是章程成为大学“办学宪章”的前提。章程的效力源自章程的自治性、法律性和规范性等基本属性。因此,当章程的生效机制仅依托大学单方制订文本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来构建时,大学章程的制定已沦为形式.章程的效力必然缺失,“依法自主办学”依旧如空中楼阁。要让章程回归原本价值,重树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认识上必须正本清源,认清章程的效力本源和现实基础,明晰大学的内外部治理主体和自主权范畴;在实践中必须厘清影响章程生效的各种关系,明确章程的制定主体,并根据各类高校的治理模式分级分类确定章程建设目标,设计合法的章程制定和核准程序,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简介:近年来,随着公司章程的裁判法源地位被现行《公司法》所认可,实践中的章程逐渐摒弃过去"照搬"公司法的旧习,越发具有个性化内涵,章程亦成为公司之间展开制度竞争的着力点。司法实践中,章程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线","涉章案件"亦经常成为公司法上的疑难案件。"涉章案件"裁判之所以如此复杂,关键性诱因在于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章程的法律属性未能形成共识性认识,而法官对于章程法律属性的不同认知,导向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即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章程合同说从本质上而言是对章程的一种"比喻性描述",合同是认知章程的一个面向而非是章程的本质,自治法规说与折衷说亦各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而言,章程行为属于共同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应适用"目的性标准"、"公正性标准"、"程序性标准"与"利益衡量标准"。
简介:大学章程的颁布不是终点,而是实现依法治校、不断构建和完善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学校制度体系的起点。但就已经被核准的我国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来看,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章程语言不规范,用语缺乏明确性和严谨性。作为教育部部门规章的大学章程应归属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大学章程的语言应具备法律语言的规范性要求。二是章程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作为大学章程的下位法规定上位法应规定的内容,会导致这些规定本身缺乏法律效力,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三是章程规定的高校内部法律关系不明确。章程对高校内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模糊处理或简单规定,不仅会给这些权利的实现以及义务履行带来不确定性,也使得章程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四是章程文本结构和内容趋同,缺乏个性。大学章程的低辨识度导致我国高校章程陷入千校一面的困境。五是章程内容的弹性和应有内容的缺失导致执行风险。章程文本除了要体现学校的自然信息和基本制度等实然性内容外,还应包括一些执行层面的细则,应体现章程执行和监督阶段的应然性要求。六是普遍缺乏对大学本质特征和使命的观照。大学根本使命的体现并非是简单地在章程某一款条文中的生硬规定,而是要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融于章程文本之中,用制度化的方式将其彰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