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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专题导引】2013年6月公布的《书院藏秦简(三)》是目前所见秦代最重要的法律史料之一,这批秦简由四种不同形制的司法文书构成,其中包含了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例,对研究秦代地方司法、奏谳制度、治安和侦查活动以及律令条文等均有重要意义。这批秦简公布后,湖南大学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即于2013年11月底共同举办了《简(三)》专题学术研讨会,来自中、日、德等国家的二十余位学者撰写论文,各抒己见,对其展开深入探讨。本专题所刊登的五篇论文,即是其中的部分成果。

  • 标签: 岳麓书院 法律史料 秦简 秦代 学术研讨会 司法文书
  • 简介:一、书院秦简0552号与秦傅籍之年书院秦简0552号记云:“爽初书年十三,尽廿六年年廿三岁。”陈伟先生已做了很好的解释,指出:爽十三岁“初书年”就当在十六年。《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书年。”简文正好与之吻合。云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记今上、即秦始皇十六年之事云:“自占年。”整理者在注释中已经指出这是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的反映。相形之下,书院这条简文的价值在于:第一,简文“初书年”与《秦始皇本纪》所载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十三岁即已书年,可见当时初书年的命令是针对所有男性的,包括未成年人在内。

  • 标签: 睡虎地秦简 岳麓书院 《秦始皇本纪》 新资料 古法 未成年人
  • 简介:秦律、汉律共犯处罚没有如唐律那样的“首从之法”,其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刚刚公布的书院藏秦简第三册,即《为狱等状四种》中还可见数件共犯案例。虽然《为狱等状四种》所见共犯案例中未必明确记载对犯人的处罚,但至少在案例1提出的三个判决案之中,有两个判决案均对全体共犯者适用同一刑罚。并且,在案例5的两个判决案之中,有一个判决案亦对相当于唐律所称共犯者中随从者的人直接适用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

  • 标签: 岳麓简 共犯 秦律 汉律 群盗
  • 简介:书院藏秦简(三)》中所载“癸、琐相移谋购案”中若干情节可以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内容相互印证。按照秦律的相关规定,癸等虽然作为有秩吏,一般不在获得购赏的范围内,但是在捕获群盗时,请求购赏是合法的,进而明确该案被告的违法之处在于有为谋求购赏的欺诈行为。

  • 标签: 岳麓简 汉简 购赏
  • 简介:简(三)》“癸、琐相移谋购案”所记载的诉讼程序十分完整,对郡、县二级司法官吏的审理和判决过程进行了详细记述,其中有四个环节涉及司法官吏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即州陵县的判决、监御史的劾、州陵县尝试重新判决以及南郡的最终判决。它们反映出秦统一前夕的法制状况与统一后乃至汉初相比,具有整体上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但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从中可以窥见那段政治剧变期呈现出的法制变迁轨迹。

  • 标签: 岳麓简 司法 律令 法律适用
  • 简介:随著國家改革開放,内地舆香港在經濟及民商事的往來日益频繁,兩地居民對跨境法律服務的需求同時遞增。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舆内地的大陸法制度对法律程序及文書的要求並不相同,有需要透過一個良好的機制爲在另一方從事民商事活动的人士提供便利,更简易處理法律文書事宜。委讬公證制度的廑生正好满足了這方面的需求。

  • 标签: 制度 香港 法律程序 商事活动 民商事 普通法
  • 简介:1998年3月底,《行政法》在中国台湾地区初版,2000年再版,受到学界、出版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积极称赞。该书被称之为台湾地区“行政法经典之作”、“公法史上空前之举”,其在台湾地区的巨大影响由此可见一斑,是台湾行政法研究真正的集大成著作。有必要将此一部经典的书籍推荐给读者,尤其是想要对行政法研究有深入、系统理解的法律人,抑或其它的行政实务工作者,本书确实对行政法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作了深入精辟的论述,值得再三品味。

  • 标签: 翁岳生 《行政法》 台湾地区 巨著
  • 简介:被告人宋胜,男,41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被告人江诗龙,男,35岁,福建省闽侯县人。被告人陈元,曾用名陈文书,男,43岁,四川省泸县人。被告人梁玉琳,女,40岁,吉林省敦化市人。被告人宋胜、江诗龙、陈元、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脱逃一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999年10月29日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日该院依法起诉

  • 标签: 被告人 法轮功 邪教组织 非法集会 法律实施 海口市
  • 简介:记:十六大以后,胡锦涛同志就反腐倡廉工作先后三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200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根据司法部党组的部署.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很大成效。请您介绍一下2005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的情况。

  • 标签: 反腐倡廉工作 司法行政系统 中央纪委 司法部 建立健全 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