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杨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杨某于2005年3月24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09年3月24日终止。2008年9月10日该公司作出《关于对杨某的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2008年8月26日电镀车间杨某在公司生产紧张的情况下,不安心工作,不服从主管人员的领导,聚众闹事,并先后在车间主任、生产副总、办公室主管领导乃至总经理的思想教育下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秩序、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办公,使公司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公司的产品严重误期,无法正常交付,导致客户要求公司巨额索赔,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给予了停工处理。停工期间办公室多次找其谈话,耐心对杨某进行开导教育,但是他不能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无悔改之意。
简介:董某199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当电工,2007年12月28日,董某的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12月28日正逢周末,至当天下午董某下班离开公司时,该公司没有向董某发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通知。两天后,即2007年12月31日下午,董某接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上周五(即2007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将2500元待通知金和当天全天的工资转账至董某的工资卡上,告知董某可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董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任某,男被诉人:某食品公司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