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主体均高度注重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为了保障良性竞争,刑法设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争议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该类犯罪在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由于争议技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科学性等,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需要进行专业性鉴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对“非公众所知悉”和“同一性”进行鉴定。相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的谨慎性,法官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呈现出一种高度信任性,导致对该类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简单化、采信的直接化、说理的省略化等。作为商业秘密类鉴定中的核心二要素“非公众所知悉”与“同一性”的审核必须严格。应当用科学审慎的心理来对待每一商业秘密类鉴定意见,保证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能够公正的做出判决。
简介: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简介:摘要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一种,具有双重价值——法律价值和科学价值。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站在不同的价值视角会有完全不同的具体审查内容,而实践中常常不注重这两种证据价值的区分,导致审查内容的不完善和具体审查过程的混乱。将笔迹检验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在科学性和法律性两方面分别细化明确,既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又能保证鉴定意见的高度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