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
简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为受让人善意。”因而,笔者认为认定受让人为善意,首先得有时间限制,在受让时没有主观恶意。其次,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具有处分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使受让人有权相信出让人具有所有权。最后,受让人没有重大过失,即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既体现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也要求善意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与我国现实国情相适应。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规则实质系通过赋予权利外观公信力,以解决无权处分情况下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在我国,善意取得规则通常适用于物权,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条件可归纳为:受让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权已通过公示方式完成交付或登记。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则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物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实现物权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试从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界定来探讨我国股权的善意取得。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于自己网络账户的权利认知越来越广,虚拟财产这一概念也更加为人所认知。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入手,分析其特殊性,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明确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其在具体适用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简介: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要件的规定并不明确,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于股权社员权属性的特殊性和股权工商登记权利外观的公信力不强问题上,却忽视了股权基于财产权的根本属性与物权具有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应严格限制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和一股二卖两种情形之下,伪造签名转让股权并不适用。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要件包括无权处分人交易时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并已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以真实权利人不具有可归责性作为阻却适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