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9 个结果
  • 简介:通过文献分析,我国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的研究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70年代前苏联的研究水平上,研究方法单一且落后。大陆法系刑事责任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基于不同的理论平台,并不能进行单纯的类比,二者的生成都是语境性的,是不同文化语境的产物。我国传统刑事责任是个伪命题,其传统的概念必须被改变,应实现概念的从结果到过程、从对行为人处遇到对行为人定罪的转变,如此才能相应的真正改变刑事责任研究地位上形式主义和内容上的概念主义。

  • 标签: 刑事责任 传统性概念 过程性概念
  • 简介:超期羁押,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后,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公法规定期限的行为。本文分析了超羁押的危害性及其普遍存在的认识偏差,剖析了对超期羁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观念障碍,探讨了超期羁押的行为性质与处罚范围。

  • 标签: 超期羁押 刑事责任 性质 处罚范围 非法拘禁罪
  • 简介:浅谈刑事赔偿中的个人赔偿责任周世雄,刘晓云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这一规定将刑事赔偿责任分为国家司法机关赔偿责任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赔偿责任(以下简称个人赔偿...

  • 标签: 司法工作人员 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刑讯逼供 违法行为
  • 简介:法国刑法中,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即涉案行为发生在其实施可以签订公共服务委托合同的活动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的例外和地方行政部门刑事责任的限制是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难点,关键在于对“可以签订公共服务委托合同活动”的认定。该概念来源于行政法,刑法既需尊重行政法的成果,又要保持本身价值判断的独立性;法国学界对该刑法理论和实践间龃龉的探索已形成可观共识。这对于反思我国法中“机关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责任设置”等相关问题具有重要对比和借鉴意义。

  • 标签: 国家 地方行政部门 公共服务委托 刑事责任
  • 简介:法国政府为惩治与震慑有组织犯罪而在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储备,不仅从实体法上,而且从程序法上也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防治。对有组织犯罪,不仅规定了基础刑,同时也规定有附加刑,可以对所有恐怖主义分子或不计国籍专门对外国人员适用。1992年刑事法典的制定也拓展了对相关犯罪与主体的刑罚效力,生态恐怖犯罪与法人刑事责任追究是其中两个重要的特别部分。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法国 刑事立法 刑事责任
  • 简介: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 标签: 过失犯 过失心态 过失基准行为
  • 简介:制造商因生产出品质上有缺陷的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伤亡事故,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其中因对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监督不严而过失生产伪劣食品、药品或者因对消费者保护不周而使得消费者不正当使用食品、药品,进而导致伤亡事故的,分别涉及到制造商对其他分工者的监督义务、制造商对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在制造商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上更为复杂,也是理论上应当关注的焦点。制造商和原料商等其他分工者的关系中,制造商对原料商等生产链条中的分工者存在着监督义务,但是该监督义务可以透过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介入而减轻。而在制造商和消费者的交往关系中,制造商负有严密保护消费者安全的注意义务,无适用刑法上信赖原则而减轻制造商注意义务的空间。

  • 标签: 食品 药品事故 监督义务 信赖原则
  • 简介:司法鉴定人负责既是一项管理制度又是一项证据制度,本文从科学技术与法律角度界定了鉴定人负责的含义与表现,分析论证了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外国立法惯例与我国司法鉴定实践基础作为这一制度立法依据的具体原因,根据我国当前情况设计了实施该制度的六项措施.最后,强调了鉴定人负责与鉴定活动接受监督的关系,勾画了鉴定人应予接受监督的范围.

  • 标签: 司法鉴定 个人负责制 立法依据 实施措施 监督范围
  • 简介:刑事和解在于综合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互为依托而共同治理犯罪,加害人有进行赔偿并争取谅解的权利,被害人有获得赔偿和进行谅解的权利,司法机关掌握刑事和解的最终处分权。刑事和解有限性在于,犯罪客体框定了刑事和解的边界,刑事责任为保障民事救济让步有限,民事责任填补功能,以及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均有限,刑事和解应保持惩罚与预防总量的平衡。刑事和解是“民事合意”与“刑罚减轻”间的协调,其中民事合意在范围、内容以及赔偿上均有自身的限度;刑罚减轻有自身的规则,但受到刑事和解有限性的严格拘束。

  • 标签: 民刑交叉 民刑互补 量刑均衡 被害人保护 刑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