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海上救助属于海事的范畴,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遭遇到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自身的力量又无法排除危险时,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来进行援救的一种行为。前来援救的外界力量可以应遇难船舶的请求而来,也可以自愿赶来;可以是专业救助机构派出的船舶,也可以是过往的其他船舶。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为了明确彼此在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救助工作顺利进行,一般在救助开始以前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救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是双务合同。它的订立是以诺言交换诺言,即救助人以承担对遇难船舶采取救助行为的义务来换取被救助人承担在救助行为结束后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
简介:一、生活危险及其保障需求1.生活危险所谓经济是指为满足人类欲望的有计划活动。由于活动者自身的意外事件,或者由于自然现象、社会环境的变化等外部原因,这种有计划的活动会受到妨碍以至达不到经济目的。例如:由于天亡或失业而丧失预期的收入;由于火灾而烧毁了生活或营业必需的住房、动产、营业用具,从而妨碍了有计划的活动等等。这些引起收入丧失,意外支出或财产损耗的事故,一般就称为“危险”。这种危险虽不是经常发生,但何时发生,发生在谁身上却是难以预料的。这种难以预料的状态叫做“危险环境”。个人和团体在经济生活中经常处于各种危险环境中,这是无法否认的,于是就有了“生活危险”一词。
简介:我国保险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初对外开放,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更是进入了开放的新阶段。保险业在整个产业还非常弱小、中资保险公司尚未成熟之际就迎来了来自国外发达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中国保险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带来了资本与技术要素的迅速增加。促进了中国保险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促进了良好的竞争环境的形成,有效地支撑了中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也存在着重“数量扩张”,轻视市场细分与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重“输血”轻“造血”,重销售经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学习,轻视服务经验的借鉴等等,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提高监管能力,研究新的竞争局势带来的新的监管问题,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新的经营区域问题,抵御开放可能带来的引致风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