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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候选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标签: 中标条件 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 数量 评标委员会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