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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修改草案》对侵犯著作及其相关行为民事责任认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第七章"权利保护"集中了归责原则相关条文。《修改草案》有关归责原则设计,并未构成一个整体,欠缺科学性。

  • 标签: 侵犯著作权 归责原则 行为 要件 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 简介:知识产权法与刑法侵犯著作罪在有关“发行”定义上存在发行与发行行为两种不同规定,这是权利解释与行为解释两种不同法律判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超越知识产权法对侵犯著作罪发行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具有坚实法理基础。侵犯著作罪发行行为实质内涵是将制作完成侵权复制品发出。侵犯著作产品被非法复制后首次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罪中发行行为,首次销售后,针对该批侵权复制品批发、零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行为。

  • 标签: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构成 销售行为 发行权 司法认定
  •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法传统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内在需要。不同类型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新类型。类型化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解释工具。《著作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 标签: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类型化 著作权 著作权法
  • 简介:在网络平台上,网络侵权无形性,权利易破坏性以及网络无界限,使得一个小小著作人损害不大行为瑕疵经过网络技术传播可以呈几何倍放大,使著作人遭受巨大利益损失。本文从“网页快照”这一具体技术着手,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对网页快照中著作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 标签: 著作权人 侵权问题 快照 网页 网络平台 网络技术
  • 简介:关于职务作品著作归属,我国著作法在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基础上分别予以规定。但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由于其三方主体间特殊关系,如果严格遵循著作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归属分配规定,就会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产生争议。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使劳务派遣中职务作品归属得以明晰,可以在明确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法做出相应补充和修正。

  • 标签: 职务作品 劳务派遣 著作权归属
  •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不断更新,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同时,必然对传统著作保护内容提出挑战,新著作侵权方式随之而来。在微博享受著作保护前提下,分析微博著作侵权行为具体表现,旨在提出规范微博著作侵权立法思考。

  • 标签: 微博:网络著作权 侵权行为
  • 简介:<正>一、著作集体管理组织职能著作集体管理组织诞生源自于作者对经济利益关注。1777年,在皮埃尔·奥古斯坦·卡隆·德·博马舍倡议下,法国戏剧立法局成立。博马舍认为:"如果战士、国务活动家毫不脸红地领取高贵服务津贴,同时,恳求得到能为其带来更高津贴

  • 标签: 著作权集体管理 博马舍 邻接权人 许可使用 一揽子许可 权利人
  • 简介:随着现代传媒产业化发展,时事新闻要求更有效法律保护。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保护范围之外。我们可以从时事新闻独创性缺失、公众知情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保护等三方面来分析这种规定原因。目前我国在时事新闻著作立法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使得侵权者有恃无恐。本文通过分析时事新闻著作立法现状,找到其中疏漏,并结合新闻实践,提出关于如何完善对时事新闻著作保护一些想法,以期对著作完善有所裨益。

  • 标签: 时事新闻 著作权 反不正当竞争
  • 简介:在当前网络环境背景之下,我国著作刑事立法应从国际趋势出发。与TRIPS协议规定接轨.宜取消“以营利为目的”定罪限制。以《著作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契机,刑法应相应地修改侵犯著作犯罪构成要件,增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犯罪规定。另外,为与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相配套.刑罚应加强对著作人身刑法保护力度,对于那些不仅侵犯了作者著作人身。而且还同时侵犯了作品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完善对著作人身保护。针对著作犯罪起刑标准.应当甩复制、销售发行作品数量代替违法所得数额。

  • 标签: 网络环境 著作权 刑事立法
  • 简介:<正>一、问题提出随着社会生活尤其是网络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加,且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给司法上认定带来了巨大挑战。虽然我国已经以刑法典形式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制定和修订了二十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凸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力度和决心,然而,正是由于现有规范纷繁复杂甚至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种情形进行不同处理,也使得司法者常常无所适从。侵犯著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部分,对同种情形不同处理现象,在侵犯著作犯罪中尤为突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目前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情形,存在三种不同处理方式。一是认定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成立侵犯著作罪。例如,在夏长生、何涛

  • 标签: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保护 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犯罪 限制解释
  • 简介:当前,随着移动通信行业各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由此产生著作纠纷呈现多样化、疑难化、复杂化特点,。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北京西城法院作为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通信企业集团公司为被告第~审法院,自2007年4月成立以来受理了大量类似案件,下文笔者将以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北京西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据为基点进行研究,具体分析如下:

  • 标签: 移动通信行业 著作权纠纷 案件审理 2007年 企业集团公司 创新业务
  • 简介:网页预览是搜索引擎又一便利性功能,具有多种类型。网页是一种作品,其作者享有网页著作。由于网页作品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网页著作具有易受侵害性。网页预览技术运用势必影响到某些类型网页著作,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部分类型网页预览甚至有侵害网页著作之嫌疑,且责任对抗事由不能成立。鉴于搜索引擎公益性和网页预览技术本身提供便利性以及被预览网页数量繁多性,在处理网页预览侵权行为时,必须建立网络预览避风港制度,进而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网页著作人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

  • 标签: 搜索引擎 网页预览 网页著作权 责任特殊性
  • 简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极其丰富,相关权益纠纷也很多,但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全面、完善。从著作保护视角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权利主体界定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构建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大有裨益。

  • 标签: 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主体 著作权保护 模式构建
  • 简介:著作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总体上对我国著作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正,修改草案本质上基于传统版权体制,没能对所呈现出来著作革命做出应有的回应。在简述网络语境下知识产权革命基础上,通过总结著作法修改草案之特点、对草案引起主要争议进行初步解读,提出需要重构著作体系并使其正面回应著作革命之困境。

  • 标签: 知识产权革命 著作权法修改 重构
  • 简介:尽管电影导演在电影作品实际创作中居于关键地位,我国著作法亦明确承认导演为电影作品作者之一,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导演地位却颇为尴尬:导演并不能如一般作者那样对其创作完成作品享有完整著作,而仅享有署名和依合同获得报酬权利。从我国著作制度目标而言,著作法对电影导演如此权利配置是缺乏说服力。对此,我们有多种立法态度。在当前,借鉴法国立法实践,还原导演原始著作主体身份,是我国著作应然选择。

  • 标签: 电影导演 著作权法 权利配置 制度目标 电影作品 立法实践
  • 简介:关于职务作品著作归属,我国著作法在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基础上分别予以规定。但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由于其三方主体间特殊关系,如果严格遵循著作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归属分配规定,就会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产生争议。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使劳务派遣中职务作品归属得以明晰,可以在明确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法做出相应补充和修正。

  • 标签: 职务作品 劳务派遣 著作权归属
  • 简介:在要求我国迅速建立与国际接轨著作制度外部压力下,我国《著作法》制定及其后修改大量借鉴了国际著作条约和国外立法规定,此种立法产生了三方面副作用:(1)"博采众长"造成了条文之间逻辑矛盾;(2)直接照搬国际条约使得立法过时或过于粗糙;(3)对国际通行规则改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启动著作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无外部压力,建议按以下三种方式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1)以一个法系中一个主要国家作为借鉴样板;(2)改对国际条约规定直接照搬为根据国情、用本国立法语言重新制定精细化规则;(3)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轻易改动国际通行规则。

  • 标签: 著作权法 国际条约 独创性 广播权 杂技艺术作品
  • 简介:互联网兴起和广泛应用,使数字化作品传播分化出两种流通渠道,即传统线下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行为即是现实中典型通过传统线下流通渠道侵犯数字化作品著作犯罪形式。主要涉嫌罪名,

  • 标签: 数字化作品 著作权犯罪 定罪标准 刑法 重构 流通渠道
  • 简介:规避著作技术措施行为应否以及如何适用刑法目前在我国存在诸多疑问。域外刑法对于直接规避行为与间接规避行为是否一概入罪有两种不同立法模式,但在限定主观要件以及承认犯罪排除性事由方面大体做法较为一致。基于风险刑法理念,著作保护时点必须适当提前,所以无论何种规避行为都有入罪必要。但直接规避行为侵犯法益并非传统著作,所以必须为其设置独立罪名。而帮助性质间接规避行为因其在网络数字化环境下发生异化,也有独立设罪必要。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一步从犯罪主观要件、对象要件、数额情节要件以及犯罪例外等方面限制犯罪成立范围。

  • 标签: 技术措施 直接规避行为 间接规避行为 刑法规制 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