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体育界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诞生了!全国体育工作者莫不欢欣鼓舞.这是我国的第一部体育法,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第一个被全票通过的法律.这不仅是体育界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体育法的出台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道路上新的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表明我国体育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1949~1994年,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阔步登上了世界体坛.体育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才能使体育事业健康、全面地发展.特别是随着体育改革的深入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更加迫切呼唤体育法.针对体育法制建设是体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早在1980年王猛任国家体委主任时就开始提出没想,李梦华主任组织班子着手整理材料,1988年正式进入起草阶段.伍绍祖主任十分重视体育法起草工作,多次听取汇报,并在全国体工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上主持进行多次修改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系统、社会团体和省、自治区和直辖下政府及许多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也参与了讨论.《体育法》(草案)经过7年反复调研、论证、汇总省市体委、体育机构200多条意见,进行了300多次修改、25次较大规模的修改,1995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简介:从国际体育法理论研究的缘起及学术进展、国际体育法概念和国际体育法的渊源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评述。结论:国际体育法的理论研究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学者们创设了不同术语阐释国际体育法的概念,着眼于国际体育法的独特性,但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关于国际体育渊源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着重于体现国际体育法独特的自治性和自我生成性,但尚缺乏系统的法理支撑。国内学者的研究更多的以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为基础,但缺乏对国际体育法独特性的阐释。目前存在传统国际法理论研究范式和体育自治法研究范式,但远未形成系统理论研究体系,留有巨大的学术研究空间。应构建兼顾传统法理和体育法自治性的国际体育法理论体系。
简介:从国际体育法理论研究的缘起及学术进展、国际体育法概念和国际体育法的渊源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评述。结果显示:当前国际体育法的理论研究已经兴起并蓬勃发展;学者们创设了不同术语阐释国际体育法的概念,着眼于国际体育法的独特性,但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见解;关于国际体育渊源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着重于体现国际体育法独特的自治性和自我生成性,但尚缺乏系统的法理支撑,而国内学者的研究更多的以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为基础,但缺乏对国际体育法独特性的阐释。目前存在传统国际法理论研究范式和体育自治法研究范式,但远未形成系统理论研究体系,存在巨大的学术研究空间,应构建兼顾传统法理和体育法自治性的国际体育法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