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闻证据规则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的矛盾和司法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办事.为此,需要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和各种配套措施.
简介:<正>英美法系素有所谓“传闻非证据”(Hearsayisnoevidence)的说法,即是说根据传闻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被法庭采纳。主要是因为提供传闻证言的证人本身对案件事实并无太多直接的了解,仅仅是对他人所讲述事实的不完全的、非真正意义上的重复。因此,拒绝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作证,不仅是现代诉讼中直接、
简介:这个书面陈述也是传闻证据,因此对于传闻证据的例外规定,(三)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
简介: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三、传闻规则的例外 由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当庭作证与采纳传闻证据相比,作为传闻证据的陈述具有以下特点
简介: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的一项古老、重要的基本规则,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重要的特征。它产生的前提是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由原来的陪审团成员既控告犯罪又证明犯罪事实,发展为证人和陪审团成员严格区分),确立的基础是诉讼职能的划分(调查职能和审判职能的分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从先是禁止使用口头的传闻证据,继之以禁止使用书面证言,到大约1675年,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逐渐定型。
简介:
简介:传闻证据规则是一项旨在保证证人出庭、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裁判和实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为促进我国诉讼证据制度及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传闻证据规则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我们应当着眼于诉讼制度的整体,完善各个相关的配套制度,从而循序渐进地实现该规则与我国现存诉讼制度的结合.
简介: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规则。它是采取刑事诉讼对抗制模式和陪审团制度的产物,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复杂化,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情形也变得繁多和复杂,传闻证据规则运用的空间变小了。引进传闻证据规则意味着否定我国的传来证据规则,同时,英美的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背号和诉讼模式不相适应,所以,我国不宜引进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简介:根据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原理,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备可采性,控辩双方不能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明己方诉讼主张的根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如果不允许传闻证据规则有任何例外,也未必合理。例如,将所有证人都传唤到法庭上亲自出庭作证,不仅不大可能得到实现,在许多情况下也没有那个必要。而且,在某些案件中,传闻证据是十分关键的证据,
简介: 证据的可采性是一个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决定的法律问题, 证据的可采性是一个由法官而不是陪审团决定的法律问题, 一、证据的可采性 (一)证据的可采性与相关性 在英美的陪审团审判中
简介:在我国职务犯罪审判中,书面证言的大量使用剥夺了被告人对质诘问的权利。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在明确何种证据为传闻证据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在职务犯罪审判中运用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简介:本文从最佳证据规则概念出发,阐述了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发展和最佳证据规则有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原物,限制使用复制品,使用复制品要经过严格审查判断等三层含义。提出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具有适用范围广泛,坚持原件、原物优先采用,采用副本、复制品、复制件的标准较低,对副本、复制品、复制件适用传来证据的规则四个特征。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最佳证据规则提出相应的建议。
简介:<正>一、口头证据规则概述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法和民事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具体的证据适用规则,是指案件内有做成文书的合同、契据、遗嘱、担保等其他较为重要的文书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一方以口头证据否定、限制、增加该文书在法律上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新的书面合意变更或废除该书面合同等,否则,该文书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任何证据不得否定或推翻它。即"当双方已合意订立书面契约后,契约内容之解释,须以契约内文字为准,
简介:证据规则结构展开的逻辑起点是确保口头证言的可信性,其依据是实物证据的脆弱性和书面证言的不可靠性。确保口头证言真实性的规则是证据规则的核心,其第一层次的关于证据能力的基础性规则,包括证据能力取得、证人主体能力、证据开示和证据能力的适用对象要求;第二层次的规则则转向对证言内容的关注,其目的是确保证言的可靠性,我们称之为证据能力基本规则。证据效果判定规则和证据程序规则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前者表现为以提升效率为目标的证明标准和推定规则;后者以促进公正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主。刑事证据规则与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是量而非本质区别。
简介:由于这些规则是在相关性基础上排除了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排除特定资料之证据资格的规则,尽管法官有权排除依据证据规则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简介:摘要在我国证据法体系中,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对证据证明力进行限制的规则,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我国补强证据规则尚未建立完善,立法上存在相当的不足与缺陷,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引发了学界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争议与制度构建设想。完善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补强证据规则,将有利于消除封建口供思想的影响,更好的推进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法治中国梦。
简介:口头证据规则是英美法合同法上的一个著名制度。它关注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如果存在合同书是否完整,合同书及其完整性对于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的可采性有何影响。在对书面合同进行解释时如何采信合同书以外的证据,由此影响到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其适用前提具有多层次性,既要考虑合同书的完整性,又要考虑四角规则、当事人意图、周围环境等。该规则的例外具有多样性,既要考虑关于合同书完整性和合同解释的例外,又要考虑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和交易惯例导致的例外。其实用性思维对于我国的立法和案例指导制度均具有借鉴价值。
简介:当该自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被告人的自白与共案被告人的自白并无不同,自白规则开始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简介: 一、有关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 专家意见可以采纳是意见规则最重要的例外, 专家证人的意见虽具有可采性, 二、有关普通证人意见证据的例外 在英美证据法中
论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初探
探讨传闻证据规则探究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简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向
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关于传闻证据规则可采性的思考
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
证据规则的适用——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七
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职务犯罪审判中的运用
最佳证据规则浅谈
论口头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结构初探
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一
补强证据规则探究
口头证据规则及其启示
论“准”传闻证据规则及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之应用
自白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五
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