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简介: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