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不再罚”原则,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当重复处罚,这就是“一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

  • 标签: 中国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 同一违法行为
  • 简介:“一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 标签: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管理机关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权 行政相对人
  • 简介:不再理原则被许多国家视为刑事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今呼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该原则的学者多有。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由于该公约确认了一不再理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该原则有适应国际潮流,迎头赶上,自觉"接轨"的意义。本文旨在分析该原则的含义及意义,比较其背后隐含的中西诉讼观念之差异,以求对该原则在当代转型期中国的现实意义做些有益的思考。

  •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 生效裁判 刑事审判程序 被告人 诉讼观念
  • 简介:摘要作为中国行政领域中重要原则之一的一不再罚原则,不仅仅对行政立法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对于行政执法方面也有着显著地作用。而我国贯彻一不再罚原则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就针对一不再罚原则的“一”、“不再罚”等概念进行了解读,最后对二者的有机结合进行了梳理。

  • 标签: 一事不再罚 确定性应用统一
  • 简介: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相对人实施的最常用、最普遍的纠正违法手段。它的实施主体是依法设置的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对象则是接受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后者与前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亦即一不再罚原则。

  • 标签: “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权
  • 简介:原来在普通程序中未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的当事人再审后拥有上诉权,在再审程序中设置上诉程序,在再审程序中

  • 标签: 不再理 事不再 再审制度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再审制度中存在着价值错位、再审理由模糊不清、可操作性差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一不再理原则的正当性解释为视角,结合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不再理原则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设想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正当性解释 本土化
  • 简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拳原则。由于一不再理原则蕴含多重价值理念,因此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但是,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吸收这一原则的合理精神,并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很多与一不再理原则相违背的地方,因此,我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使这一原则在我国得到确立。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刑事再审
  • 简介:原来在普通程序中未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的当事人再审后拥有上诉权,而原来在普通程序中经过了二审程序或再审时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当事人再审后则不享有上诉权,在再审程序中设置上诉程序

  • 标签: 不再理 事不再 再审制度
  • 简介:案情1998年10月,甲区国税局在对A公司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系B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由实际经营人张某承包经营。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自行在当地纳税。该单位于1997年3月从乙区迁至甲区,至检查时一直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标签: “一事不再罚”原则 申报纳税 1998年 国有企业 承包经营 税务登记
  • 简介: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论断,而不受一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数。

  • 标签: 处断的一事 违法构成要件 切割法 继续行为 持续行为
  • 简介:序言一不再理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轫于古罗马的诉权消耗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一直作为基本价值观支撑着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一不再理原则直面的问题是对错误判决的态度。受制于人的认知局限性,诉讼中必然会存在错误判决。如何认识这些错误判决就成为诉讼

  • 标签: 不再理 事不再 理制度
  • 简介:摘要一不再理原则因其判断标准与适用情况在实际审判中难以判断,亟待系统性地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一不再理原则中“一”的识别标准研究的理解,有利于加深对中外一不再理原则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溯源及其现实困境以及发展方向的认识。造成一不再理原则庭审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章不够详尽,缺少必要的配套解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在民事诉讼的立法层面上禁止重复诉讼,细化关于原则适用和例外情形的规定,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和提供指导性案例给予统一说明。

  •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既判力,诉讼标的
  • 简介:<正>序言一不再理原则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发轫于古罗马的诉权消耗制度,在民事诉讼的漫长发展历史中,一直作为基本价值观支撑着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发展。一不再理原则直面的问题是对错误判决的态度。受制于人的认知局限性,诉讼中必然会存在错误判决。如何认识这些错误判决就成为诉讼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诉讼标的 当事人主义诉讼 既判力 判决主文 诉讼程序
  • 简介:'一不再理'是纠纷解决程序的通用原则,而不是'诉讼'特有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也不乏适用'一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除了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可以作为'一不再理'的原则性规定以外,对于究竟该如何判断、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重复救济(仲裁或起诉)却尚无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要在仲裁中适用'一不再理'就应当从'理'与''的维度进行,具体要综合考察'仲裁请求'、'仲裁事由'因素是否一致来认定。

  • 标签: 一事不再理 仲裁请求 仲裁事由 仲裁程序
  • 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公约的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一不再理"原则(nebisinidem),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jeopardy)。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一不再理原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工作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一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将这一含义延伸到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判,也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即告终止,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一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主要在于:确保法治社会的安定;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 标签: 不再理 中事 事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