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简介: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简介: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因其判断标准与适用情况在实际审判中难以判断,亟待系统性地研究。对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识别标准研究的理解,有利于加深对中外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理论和制度溯源及其现实困境以及发展方向的认识。造成一事不再理原则庭审适用困境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章不够详尽,缺少必要的配套解释。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在民事诉讼的立法层面上禁止重复诉讼,细化关于原则适用和例外情形的规定,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作出司法解释和提供指导性案例给予统一说明。
简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公约的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nebisinidem),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jeopardy)。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工作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将这一含义延伸到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判,也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即告终止,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主要在于:确保法治社会的安定;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