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界定海洋功能区划评估含义的基础上,通过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发展和实施情况的分析,提出了从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效果和海洋功能区划依赖条件变化三方面构建海洋功能区划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构架,探讨了海洋功能区划评估指标选取应当遵循的基本设计思想。其中,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主要涉及海洋功能区划概况、海域开发利用概况、海洋功能区划的目标实现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和社会参与情况等指标;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效果主要从规范海域开发秩序、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海洋功能区划依赖条件变化主要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海洋产业用海需求变化、自然资源条件变化、海洋环境条件变化等指标进行评估,衡量其变化程度。根据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内容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级别海洋功能区划评估的侧重点,制定了评估流程。在此基础上,运用定量评估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以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为例,将海洋功能区划评估指标应用到海洋功能区划评估的实践工作中,检验了海洋功能区划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指出区划评估仍需研究的问题,对深入开展海洋功能区划评估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简介: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简介:依照中央的定位和现有法律的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行政区划之间在合法性框架和法律规则的制定落实等方面极为不同。在自贸区范围内,不仅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相对独立于行政区划,而且在政府管理权力的分配及相互关系上也不局限于原本适用于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定,这必然导致自贸区与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相互间会发生诸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法律冲突,应当在特定的规则适用原则指导下,设置专门和系统的规则协调制度,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在这些制度中发挥各自特定的职能,以有助于自贸区的正常运行及其所肩负任务的实现。
简介:行政区划是国家对所辖领土进行分级管理的区域结构,是中央集权出现后的产物[1]。换句话说,就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以及对各个地域实施有效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不同层级的若干个行政区域,具体分层划区的制度就叫作行政区划。我国历史上的行政区划与中央集权制度一脉相连。这里的中央集权制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种分权形式心[2]。分层划区一旦确立,中央将在各个区域内设置地方政府,同时分配和授予地方政府部分行政、财政、司法、军事等权力,由此开启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间此消彼长的权力拉锯过程。总结我国历史上行政区划演变的历程和规律,有助于加强我们对两千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产生波动与调整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