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书写时序的判断在笔迹检验鉴定中,常作为确认单字笔迹的笔顺特征,判定文件中是否存在添改写事实,是否存在伪装等变造事实的依据而被广泛使用。笔迹书写时序的无损判定常常借助于笔迹所反映出的内在实质,即习惯性书写动作系统。针对书写速度较慢的无连笔、无交叉字迹笔画中书写时序的判定,主要是通过相邻笔画起收笔反射动作的照应关系,单字中关键性笔画的运笔趋势和相同的相邻笔画的间距等方面进行判断。针对书写速度较快的有连笔字迹笔画书写时序的判定则主要是透过把握书写动作中"形连"与"意连"的关系来进行。在字迹中有交叉笔画的书写时序的判断中,对使用水溶性色料的笔种,常通过墨水的洇散现象、纸张纤维的流向、墨水拖带现象等特征进行分析;对使用油溶性色料的笔种,常通过笔画沟痕特征、色料堆积特征、笔痕光泽特征等微观现象进行判断。
简介:对以DNA证据为代表的科学证据的有效审查判断是法庭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关键,然而,DNA证据的"科学"属性使这一任务陷入困境,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质证虚化均是其鲜明体现。从学理与实践不同层面予以分析则可开辟审查DNA证据的新路径。学理层面上对DNA证据的审查以考察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判例的演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基础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为基础,推出我国对DNA证据的审查应以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及合法性为内容;司法实践中审查DNA证据则采取分阶段审查模式,具体指侦查阶段的成证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审查以及审判阶段的实质审查,其目的在于改变庭审质证虚化及公、检、法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状态,体现庭审中心主义。
简介:现有的不能犯理论对主观论存在着诸多误解,其原因在于混淆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不能犯的判断以及法条规定三方面的关系。是否对不能犯进行处罚取决于法条规定,主观说并不会扩张处罚范围。具体危险说自称是客观理论,但其实质是主观理论。抽象危险说虽然备受日本学界批评,但将其放在不法主观化的背景下考察,则需要重新认识其理论意义。台湾地区的刑事立法、大陆地区的理论学说都明显偏向客观主义,对此需要理性分析。重大无知标准是印象理论的具体化,体现了不法主观化的趋势,同时也较为符合我国的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且重大无知说在理论支撑力上优于抽象危险说,应予提倡。
简介:《合同法》第174条并未明确对其他有偿合同所参照的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能直接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都存在争议。通过对第67号指导案例以及同类股权转让案件的分析,可以总结出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作为特殊标的物,股权的移转和交付方式决定了其转让合同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解除权;其次,在适用其他法定解除权时,应当从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角度出发,从严把握解除权的适用条件。由于商法与民法体系之间的价值取向各有侧重,商法更偏重效率价值以及外观主义而民法更偏重追求当事人间的公平正义,导致了同一行为的内外部价值评价出现矛盾,因此,从行为本身的属性来判断异类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程度是更为合理的解决方式。
简介:天津赵春华案的判决凸显的是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仅在量刑阶段进行实质考量的做法并不合理。就赵春华案及类似案件而言,现有的四种去罪化的解决方案均存在不足之处。立足于解释论,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持有与抽象危险的要素做限制性解释,是更为理想的解决路径。对涉枪罪名中的枪支概念宜做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枪支的理解,这在法教义学上存在充分的理由与根据;同时,基于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对持有与抽象危险这两个要素均应做严格的限定。赵春华案所折射的法条主义现象,其方法论上的缺陷在于,对理解与适用相关的罪刑规范时置实质的价值判断于不顾。要走出法条主义的困境,司法者应当注重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对实质的价值判断保持必要的敏感,同时掌握与学会运用各种解释技术,尤其是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是“7.26”重要讲话提出的两个重大判断。前一个判断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忘初心、继往开来,是我国取得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原因。后一个判断是指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实现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了最新成果。一个重要部署是指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做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开局起步,踏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这两个重大判断和一个重要部署,是“7.26”重要讲话精神的重中之重,需要深刻认识和把握。